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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作者:张辉平   

    个人所得税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功能应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人民共同富裕。虽然其征收办法历经四次修改,但仍然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的严重弊端,主要原因是征收时只考虑了起征点、税率、征收范围等因素,却没有把不同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纳入综合量化之中(如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实行“一刀切”。造成了部分有其他负担的家庭不仅总体收入较低,实际支出较大,却又因个别成员的收入情况而必须承担交税责任的偏颇局面。这样的做法,没有发挥其关注和改善民生,让全民共享改革成果,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功能。
    为此,我们建议:
    一、在综合考虑起征点、税率、征收范围等因素的前提下,将不同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纳入综合因素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实行综合纳税,有效降低家庭整体税负压力,体现公平合理性。
    二、国家尽快出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法律法规或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让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有法可依,具有可操作性。
    三、像我国改革开放那样,可在一些地方先试点,探索切实可行的方案,待成熟后再向全国铺开并稳步推进,也可参考国际先进做法,加快迈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步伐。
    四、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必须做到:一是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纳税意识,自觉主动申报收入情况;二是加大违法成本,为违法者制定高成本的处罚措施,督促人们诚实申报;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堵塞监管漏洞,使税务部门与公民财产记录相关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在监督上造成“疏而不漏”的震慑力;四是有纳税服务意识强、综合素质比较高的征管干部队伍;五是有规范、透明的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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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7/29 18:03:29      阅读:21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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