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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案专集
   

关于关注《公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建议
第十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
四川代表团    陈晓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经过十余年的反复酝酿,于2005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据了解,从通过之日起到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公正行业对这部法律的反响并不热烈,特别是一些已经按照司法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实施了体制改革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更是怨声载道,表示:早知如此,何必改制。一些正源不足、竞争无序的中西部地区,是公证机构对同城区公证机构的设立更是不知所措,矛盾凸显。
据业内人士称,《公证法》回避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客观上承认了目前公证机构中行政、事业与合作体制秉承的现状,如果允许这几种体制长期并存,一方面是对2001年司法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否定;另一方面也是对已经实施感知的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极大的不公,尤其是在同一城区消除了层级后,允许不同公证机构和不同身份(公务员、自收自支、退休返聘)的公证员同在以诚、统一平台执业,其不公平性更是显而易见。另外,在证原有限的同一区域,有不同性质的公证机构和不同身份的公证人员存在,争抢证源、无序竞争和其它违规的事就在所难免了。公证机构的公正性就会遭到质疑。
据世法行政部门反映:公证机构的设立目前已成为省、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公证法》最辣手的事情。《公证法》规定在设区的市,使如果设立公证机构,去就不再设立;区如果设立公证机构,市就不再设立。但究竟在那个层级设立,司法部至今没有做出规定。司法部将层级设立的难题交给了各省,各省又把矛盾交给地、市。市不让区;区不让市。因为司法局的设立是按层级设立的,在不同的层级设立公证机构,其相关的利益就留在不同相应的层级,于是出现有的市、区司法局动用主要党政领导出面干预,力图保留本级公证机构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市、区公证机构采用变通做法,即在机构名称前去掉行政市、区字样,加上字号,机构性质、人员、管理关系依然不变。据说,这一做法得到了高层司法管理部门的默许。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法律的不明确,机构设立的不确定,机构性质的不一致性,必然会引发不正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将会损害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这对诚信社会的建设是不利的。
为了正确引导《公证法》的事实,我们建议:
一、同城区的省、市、县、区公证机构在管理上统一到同一行政级别的行政层级上,就高不就低。严禁任何变通,巧立名目,混淆层级的管理模式。
二、尽快制定全国公证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对具体公证机构的设立(包括分支机构)要充分考虑该地区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
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要做统一规定,不能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在同一地(区、县)不能同时存在不同性质的公证机构。不同性质的公证机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公里。
四、切实加大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力度,要切断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与公证机构的利益关系。对目前同区域过剩的机构,要适当整合。
五、对公证机构的人员素质要有明确的要求,对返聘人员要严格控制。
《公证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我们期盼公证机构在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督之下,认真执行《公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为诚信和谐的社会建设,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关于维护人大立法权威,正确界定革命历史时段的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四川代表团        陈晓慈
2006年3月8日
 
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不容任何人为改变的事实。正确界定中国革命的历史时段,不但是尊重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尊重当时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们的感情、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正确界定“解放战争”的历史阶段也是维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威的需要。
对“解放战争”的历史时段的划分,有两个版本。一个是于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由毛泽东主席下令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中的表述:“解放战争”时期为1945年9月3日起至1950年6月30日止。另一种由有关部门于1978年7月20日《关于更正革命战争时期划分的通知》中的解释,把“解放战争”时期界定为1945年9月3日起至1949年9月30日止。由于两个界定时段不同,对那个时段发生的一些历史事件的概念也产生混乱,如:何谓“解放大西南”等等。同时,在处理那个时段参加革命的老战士的离退休的待遇问题时也难于操作。
为了理清事实,尊重历史,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就“解放战争”的时间界定问题予以做出明确的解释,以正视听。
 
 
关于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第十届四次会议
四川代表团  陈晓慈
2006年3月8日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并于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另外,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近50部法律都涉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各地也都制定了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和对残疾人扶助的优惠政策。这些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表明我国社会在向着文明社会不断地推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法律在十多年的宣贯和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去完善和修订。
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法律文本的名称:将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以着重强调新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同时使之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的命名方式相一致。
二、关于法律框架:原来法律共九章即: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法律责任、附则。建议增加残疾人政治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和残疾人组织机构等内容。
三、关于政治权利:与普通公民拥有相同的政治权利之外,增加保障残疾人实施政治权利时有权利获得特别的扶助,如选举是增加无障碍设施、盲人选票等。
四、关于人身权利:社会应该保障残疾人的平等生存权,保护其人格尊严,禁止遗弃、虐待、侮辱、伤害、歧视残疾人。
五、关于财产权益:在实施涉及残疾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时候,增加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条款。对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六、关于婚姻家庭权益:不得禁止或限制残疾人的结婚权和生育权。配偶有对残疾人一方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的义务。配偶起诉离婚时法律应当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别保护;分给更多的财产。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父母离婚时,双方都有担任监护人和承担抚养费的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国家应对残疾人家庭予以适当的补助。
七、关于残疾人组织机构:明确残疾人各级管理和协调机构、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各种民间社团组织的性质和职责,以及国家鼓励民间助残组织的措施。
 
关于明确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建议
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
四川代表团  陈晓慈
 
近些年以来,由于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进行了经营机制和劳动用工制度、人事制度改革。但是由于各地方和企业的不同,在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上,没有较为统一的尺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下岗职工度还存在着一个再就业问题,为什么正常营运的国有企业要求女50、男55就要退休,目前这种年龄结构的人是最有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的。这既是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的一种损失;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2、我们强调不断学习,通过学习改变自己的现状,改变贡献社会的方式,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为什么工人通过自己努力学习,转为技术工作者并从事技术岗位工作(有的还走上了领导岗位)多年以后,仍然要求其按工人身份(女50;男55)退休。这既是对其他后来者的一种打击;也是对学习型社会意识的一种否定。
建议:
1、劳动人事部门对目前运行正常的国有企业男女干部、职工退休年龄作出统一的规定;
2、劳动人事部门对职工转岗、变岗情况在退休问题上做出明确的解释。以鼓励更多的人通过不断学习提升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关于鼓励央属装备制造企业加快发展的建议
十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 
四川代表团  陈晓慈
2006年3月7日
 
作为一个来自装备制造企业的代表,听了总理的报告及“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以后,有以下几点特别深的感受。
1、企业既是结构调整的对象;又是自主创新的主体。
2、 国有企业任重道远,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经济总量;调整资本结构、加强自主创新、维护自然环境。提升技术水平,形成集成能力,实现由大变强。
3、 国家将装备制造业放在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振兴装备制造业的重点清楚,项目明确。发展有方向,工作有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装备制造业必须要有超常规的发展,超常的发展,就要有超常的方式。于是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实现开发方式的转变。在原来条块分割的体制框架下形成的壁垒的惯性,使我们没有充分共享技术成果资源。企业不可能完成所有的研究工作,是通过集成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所以企业的开发是继承式的开发,应用型的开发。瞄准高端产品进行开发,将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相结合。自主开发,并不是封闭式的独立开发,而是开放式的联合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后的再开发。引进技术是为了争取时间,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与世界强手的差距。实现开发方式的转变,自主开发而不唯自主。
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封闭生产、自我配套的生产方式,不可能获得集群效率;单件小批量的生产方式,不可能获得规模效益。在注重产品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产品的生产方式。一方面,要注重调动社会产能资源为我所用,广泛开展社会协作,通过辐射带动形成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带动总量的增长;另一方面,注重开发批量产品,通过批量生产提高边际收益。产业集群和产品批量都将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变,扩大规模效益。
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仅仅依靠实物量的增长来带动经济的增长是不科学的。在少投入、低消耗、多产出资源节约型经济条件下,实物增量是有限的或递减的,要实现价值量的增长,就要提高产品的价值的技术价值,这就必须不断的技术创新;仅仅依靠现有的产业要实现增长是很困难的。要实现翻两番就要在相近相容的原则下进行产业延伸,进入高技术、新材料产业,优化提升产业结构,以提高财富的吸取能力;紧紧依靠现有的资本结构要实现增长是不现实的。要实现跨越就要调整资本结构,积极探索大型企业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实施并购、联合、重组等策略,吸纳外国资本、私有资本,建立跨国、跨区域、跨行业的产业联盟,实现资本扩张。通过技术创新、产业扩张和资本扩张来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
要实现“开发方式、生产方式、增长方式”这三个转变,紧紧依靠企业的积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具体建议如下:
1、设计研究院所按不同的产业部门并独立行使职能,装备制造企业原有的设计研发能力是有限的,仅能从事制造设计而不能从事工程设计,因而不能形成总包能力。打破原来条块分割的局面,按照产业发展需求和相关相辅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下将专业设计研究院所与装备制造企业重组联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自主创新的基础支撑平台,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自主开发、自主制造的能力。
2、鼓励国有央属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建立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大型装备制造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建立专业化技术模块协作配套,拉长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的发展,形成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格局,进而带动地方工业经济的发展。
3、鼓励国有央属装备制造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实施并购、联合等策略,吸纳外国资本,建立跨国产业联盟和制造基地,按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或跨国经营,实现资本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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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22 18:28:41      阅读:21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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