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对全社会而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杠杆;对个人而言是养老的基本手段。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二十余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尽健全,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滞后。目前,城市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由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由于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主要依据国务院的条例和相关部委的行政性规章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基本权益也只有依靠行政手段。由于公民在社会中的具体身份的不同又出现了很大的差距,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公平。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
关于再次呼吁尽快制定《装备制造业振兴法》的建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四川代表团 陈晓慈
2007年3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早在2003年本届第一次会议时,四川团就呈报了对我国装备制造业进行立法保护的集体议案。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近年来装备制造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但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国际竞争力不强,总体素质不高。特别是重大技术装备的开发能力与国外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对于发达国家仍然处于弱势并需要予以保护的产业:
一是技术差距。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新产品的系统设计、集成、自动控制等研发能力薄弱,无法形成应用、开发、储备的技术梯度,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能力薄弱,缺乏市场竞争力;许多重要技术装备仍然依靠进口,行业整体水平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
二是结构差距。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档产品积压,高档产品不能生产和满足需求,产品配套性差,产量和产能匹配不均衡,结构性矛盾突出,供需关系失衡;
三是装备差距。整个行业的技改投入不足,设备配套性较差,更新换代较慢,设备数控化程度低于国外先进企业;
四是规模差距。我国的装备制造业能力分散、企业多而散,综合能力弱,行业集约化程度不高,整个行业缺乏规模竞争的优势;
五是配套差距。国内装备制造业在基础件方面的研究、开发能力和制造能力有限,整机的完整配套性不足,尤其是一些关键的零部件的配套性较差。
六是质量和成本差距。产品质量水平亟待提高,成本居高不下,交货期不能保证;
七是管理水平的差距。由于企业管理及运行机制等本身的原因,再加上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在管理上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市场要求等。
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装备制造业仍然是需要加快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在新的形势下,振兴装备制造业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综合国力的有力保障;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抓住国际产业转移机遇,提高我国工业发展水平的必要措施;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重大举措。
国家十分重视装备制造业的发展,2006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然后有关部委也相应出台文件与之呼应,如财税〔2006〕88号文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此外,财政部还将会商有关部门,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
另外,财政部1月22日发布公告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继2000年后再次对该目录进行全面修订。其目的在于提高投资类商品(装备)进口免税门槛,将为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以鼓励使用装备国产化的实施。
但是,这些由政府部门从不同角度,以文件的形式表述的政策,还是行政性制度,有时由于各部委之间的解释不同,具体实施起来还缺乏操作性。既然大家在发展和保护装备制造业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共识,希望能将政府各部、委的文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有利于统一、完整、全面、长久、稳定地对贯彻实施。
二、国际经验借鉴
为适应日趋激烈国际竞争,世界一些提供重大技术装备的公司都从注重产量向注重高技术含量方面发展,并争相合并重组,做大规模,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一些发达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中政府通过立法对其相关产业进行必要的保护,即政府运用国家的影响力,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政策、法规措施,干预、指导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市场活动,以便控制和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
日本在二战之后,五十年代加入GATT时,先后制订了《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特定电子工业和特定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三个法律,对其“幼稚产业”——机械制造业进行法律保护。 1970年,日本为了振兴计算机产业,制定了《关于信息处理振兴事业协会的法律》(信振法),重点发展计算机硬件。1971年,日本在原有《机振法》、《电振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振兴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机电法),重点扶持汽车和计算机产业。1978年,为了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日本制定了《振兴特定信息产业临时措施法》(机信法),取代了《机电法》。1999年3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制造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日本在为机械信息产业立法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国家补贴和财政补贴等措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
韩国也有《机械和造船振兴法》对自己的主导产业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欧共体制定的《上下水、能源、交通、通信四领域公共设施合同审查手续的有关规定》中,也对国产化比例有很严格的要求,低于50%者可拒绝其投标。
美国的保护性法规更是惊人。201条款、301条款与我们熟知的反倾销、反补贴一样均是美国保护其国内产业的手段。201条款又称例外条款,是面对过度的外国竞争影响公平时,允许其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因国外相同产品的大量进口而给本行业造成损害或损害之威胁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以求保护的一种救济手段。美国的301条款有一般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之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301节至310节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为,外国的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立法、政策或做法,对美国的贸易造成负担或限制或歧视,就可以根据总统的指示进行报复。
美国产业界认为政府应当为产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其作用主要是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调节经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充分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保证金融市场和银行系统稳定运行,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等。通过立法规范和监管产业的经营行为。
三、立法的目的
全球经济一体化将加速市场竞争。为了使相对于国外处于弱势的中国装备制造业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使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在国际竞争中赶上发达国家的水平;为了很好整合我国装备制造业,提升国产化水平;为了使“中国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更多更好满足需求的装备,我们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中国装备制造业振兴法》,以推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又好又快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进入新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通过立法保障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已加入WTO,我国应该遵守WTO的一般原则,立法保护幼稚工业也是符合WTO一般原则规定的。结合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实际情况,呼吁国家在WTO的原则下,尽早出台《中国装备制造业振兴法》对中国装备制造业进行必要的保护与扶持。
四、基本要点
1、装备制造和重大技术基础装备的定义及范围,立法目的和依据;
2、在中国境内对装备制造业投资新建或技改的限定和保护;
3、中国境内装备制造业生产用原料、能源的供给保障;
4、对于国内市场需求量大和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装备一定要坚持国产化原则,制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发展规划,明确改造重点和目标。在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中增列高新技术制造业的重点研发项目。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建立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专项。
5、重视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依托工程的落实。加大落实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依托工程的力度,凡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改项目,在申报、审批程序中,要明确规定设备采购原则和国产化的比例;对外资项目也要利用国际招标原则中对所在国投标的优惠规定,鼓励外商与国内企业联合投标和联合设计与制造。
6、切实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工作宏观调控,加强对投资合作合理性的监督,要限制国内用户滥用业主权限,不能对使用国产装备设置过高的门槛。对国内暂不能提供的重大成套技术装备,提倡与鼓励统一对外,通过“技贸结合,引进技术,合作设计、制造”逐步国产化。
7、制定有利于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投资、融资政策条款。对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优先护持、积极指导、创造条件帮助企业实施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打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为企业提供买方信贷;建立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投资担保基金。
8、加大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投入的力度,一是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一方面,要坚持企业作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制定出具体的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我们建议对经济效好、具备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国家应该考虑在政策上允许其在每年的销售收入中提取5%左右的资金用于专项研发资金,并允许跨年度使用,以保证企业在前期研发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持续、稳定投入;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国家对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的引导性投入,尽快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基金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方向性和带动性作用。同时,改革国家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式,使政府对企业科研经费的支持集中使用到少数重大科研项目上,如重大基础科学研究课题、关系国家安全的重大科研项目(军事工业、航空航天工程、能源工程、海洋工程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研项目(气象工程、水利工程、农业工程等)、单个企业难以承受和开展的科学研究(核聚变研究等)且大幅度提高支持比例,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装备行业,政府应该采用100%全额支持方式,至少是80%以上比例的支持方式对于重大科技项目予以支持,支持的费用可以考虑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给企业。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可考虑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予以支持。此外,还应改革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坚持以企业作为应用研究的主体,科研机构作为基础研究的主体,对应用型研究开发,包括从科研立项、经费支持、考核、成果完成到应用,都应该坚持以企业为主。
9、使用首台国产重装设备要有具体政策支持。为支持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提高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竞争力、市场占有率,赢得市场信任、降低企业风险,政府应当对国内自主创新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先支持,把国发〔2006〕8号文件中关于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政策细化、具体化,落到实处。建议从供、需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对自主创新产品首台(套)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对购买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业主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和优先审批、绿色通道等鼓励性政策;另一方面,对自主创新产品首台(套)生产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等奖励性优惠政策。并且,在由政府核准或投资的重点工程中,需要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也应采取强制措施,优先考虑购买使用国产重大技术装备;
10、积极推进基础件研发。鉴于通用基础件对于重大技术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基础件的支持力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从项目的项目立项、研发资金、主机配套使用优惠、贷款优惠等方面给予其以政策上的重点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充分发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使国内机械基础件在技术含量、可靠性、外观质量等方面得到整体提高,缩小与国外的差距,并尽快赶上国际水平,彻底摆脱长期受制于人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