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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春梅:为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密切关注民生事业,大力扶持弱势群体。而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形式,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创业谋生,就是全面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程的一项措施,也是推进和谐绵竹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就如何为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提出一些建议。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截至2007年9月末,绵竹市总人口52.38万。其中城市人口19.3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36.5%,;城市人口中有下岗失业人员5285名,登记失业率为3.72 %,高于德阳市0.72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征地农转非人员12824人。其中劳动年龄段(指男满18至60 周岁、女满18至50 周岁及其以上)7880人;退休年龄段(指男满60 周岁、女满50 周岁及其以上)3269人;生活段(指18 周岁以下)1675人主要分布在剑南、汉旺、西南、东北、孝德、板桥、土门、富新、新市等9个镇。在上述群体中,城市人口中已取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4841人,占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91.5%。自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文件)》后,绵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先后向德阳市商业银行绵竹市支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903人,占持证总人数的60%,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83笔、金额475 万元,使3000多人实现了再就业。
通过对取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部分再就业经营户的资金投向、创业经营、周转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调查,他们中,用于开办小铺面,从事服装、水果、五金、日杂等销售者155人,约占该项贷款经营户数的95%以上。据概略推算,其社会平均利润率约为10%左右,低于同行业约5个百分点。上述155户借款人实现的经济效益,解决了大约400余名被供养人口的生计问题。目前尚有余额259万元。按资产四级分类统计,其中,正常26户、金额46 万元,占该项贷款余额的18%逾期129户、金额213万元,占该项贷款余额的82%。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自2006年年末德阳市商业银行停办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其主要原因是:
1、未能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机制,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据了解,绵竹财政曾为经办此项业务的市商业银行及时注入了3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2、该项贷款逾期率已高达82%,根据有关规定,此项贷款逾期率超过200%,又未落实代位补偿的情况下,经办银行则可考虑停办此项业务。因德阳市所辖县(市区)筹集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未予代位清偿,以降低不良率,导致市商业银行不得不全面停办了此项关系民生利益的业务。
3、绵竹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劳动年龄段有7880人,在开展再就业过程中,尚未纳入相关的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难以获得此项贷款支持。
三、为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建议
为尽快恢复停办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和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改进方式,完善制度,切实做好支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工程的金融服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2006年南昌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全面推动小额贷款的精神实质,切实发挥好小额贷款促进扩大就业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试点,稳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创建联动机制。积极试办社区“草根”(微小)金融组织,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积极探索金融服务机制,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一是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将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兑现给竞标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机构,或全权委托社区“草根”(微型)银行经办,并由银监部门对其进行严格考核;二是建立健全反担保机制积极审慎地引进或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及反担保组织,以带动本地区行业性、民间性担保组织的发展,为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在内的各类合法合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三是建立健全代位清偿机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配套为再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可避免的灾害风险损失提供保险保障服务;曾经有下岗人员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无论现在改制成什么体制,更换为什么名称,谁为现任企业法人,都应积极反哺下岗人员再就业或再创业工程。
第三,科学确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建议按照就业项目的周期性、盈利性来确定贷款期限。对非微利性项目,目前执行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可展期一年”的规定比较合理。对微利性项目,应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建议放宽到五年,使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有充足的还款来源,防止在贷款到期时形成二次失业或必定逾期。对经营前景好、资信情况优的申请人,可不必设定反担保条件或仅设定部分反担保条件。同时,还要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应尽快出台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因落实反担保措施,办理房产评估、抵押登记的免费政策,以进一步降低下岗失业人员融资成本。
第四、拓宽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一是认真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德办函[2007]130号),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退费进社保,对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给予各40%的补助。二是将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实行央行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期限3—5年、免除抵押的小额担保贷款。通过对弱势群体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者系德阳市政协委员,民盟绵竹市总支部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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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22 18:00:01      阅读:20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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