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你的位置:首页 >> 社情民意
关于完善无接触交通事故认定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
作者:于鑫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摘要:民盟德阳市委会盟员于鑫(18016130921)反映:近期多起无接触交通事故判罚(如电动车驾驶人自身操作失误摔倒,数米外无违规汽车被判次责)引发公众争议,暴露现行法规在无接触事故认定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责任倒置风险、判责逻辑不清晰、驾驶焦虑加剧及保险纠纷增多等问题。核心矛盾在于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导致交警惯用“让车方担次责”模式,可能助长碰瓷行为,削弱法治公信力,并因过度扩大“避险义务”引发防御性驾驶成本激增。为此建议:通过精细化立法、技术赋能与制度保障重构责任体系:一是健全法律与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需存在主动过错、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等为关键参考值,并引入“合理反应时间”量化标准;二是强制使用事故重建技术还原车速、可视距离等关键数据,推行物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三位一体”审查规则;三是要求判决书强制释明“避险可能性”量化指标;四是建立配套制度,包括共享数据库标记多次涉事行人,设立由交通罚款计提的“救助基金”;五是加强普法教育,重塑“责任归属基于行为风险性而非接触或身份”的公众认知。

民盟德阳市委会盟员于鑫(18016130921)反映:近段时间,几起无接触交通事故认定引发全民热议。8月6日,一位女子单手骑电动车时还在看手机未注意路面状况,最终摔倒,交警在认定责任时候,提供视频录像得车主在7米开外也被判了次责。8月12日,一辆电动车从小区出门左拐时候操作不慎摔倒,一辆直行车辆离数米远依然被判定次责。接连的这类判定让网友爆发评论认为这类判罚有失法律法规公正。针对事件和交警说法分析有以下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1.交通方面法律法规对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判定缺乏具体事件的指导,而交警定责为了避免纠纷,一味的让车方承担次责成为习惯。

2.以上两起事件里骑车本人基本都是过错方,汽车方均离了一段距离并未有违规行为,但在判罚时依然需要承担次责那就意味着过错方的医疗车方也需要承担部分,这会给碰瓷带来新的方式方法,更会让法治成为笑话。  

3.若判决未能清晰阐明"无接触为何担责"的法律逻辑(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易被误解为"和稀泥式判罚"。尤其当行人明显违规(如闯红灯、突然横穿)时,机动车因物理距离较远被判责,可能引发"谁弱谁有理"的舆论质疑。公众质疑司法公正性。

4.已保持数米距离仍被判责,可能传递错误信号:物理距离无法成为免责依据。这会导致交通参与者(尤其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陷入"避险义务无限扩大"的焦虑,甚至催生"防御性驾驶"成本激增(如极端降速、过度避让引发后车追尾)。而所谓的鸣笛示警也曾经出现以鸣笛导致摔倒赔偿出现过,且很多地方未禁止鸣笛,左右矛盾的规定让机动车无从依从,对与不对都要承担责任,与法治社会精神背离。

5.若行人过错未承担主要后果(如判例中主责赔偿比例显著降低),可能弱化其守法意识。部分行人可能产生侥幸心理:"即使违规,对方也有避让责任"。变相鼓励行人违规心理。

6.保险公司可能以"无物理接触"为由拒赔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需自担赔偿或陷入漫长诉讼,增加保险理赔纠纷,激化社会矛盾。

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通过精细化裁判和普法教育,让责任归属回归行为本身的风险性,而非物理接触或身份强弱。只有当每个交通参与者都清晰认知自身义务,才能构建真正安全的出行环境。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法律执行体系  

1.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责任边界。制定《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引》。由最高法联合公安部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无接触≠无责任”的适用前提。如:行为人需存在主动过错(如超速、分心驾驶、违规变道);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需有直接因果关系(如紧急避让导致摔倒);物理距离需作为关键参考值(如3米内视为可预见的危险范围)。需排除情形:行人故意碰撞,行为人自身完全过错导致结果,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已采取充分避险措施仍无法避免事故。

2. 引入“合理反应时间”量化标准。根据车速、路况设定避险反应时间下限(如1.5秒),超出此时间则视为骑车人无避险可能,不承担次责。例如:宠物突然从看不到地方冲出,留给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反应时间不足0.5秒造成宠物受伤或死亡,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应当免责(行人等同)。

像上述两起事故,骑车均在数米外,第一起甚至在近7米外,车速慢,完全是电瓶车骑行人无视骑行安全,单手骑行且未将精力放在骑行上,看手机未观察路面导致摔倒跟机动车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习惯性让机动车承担次责。

3.司法实践改进:提升裁判精准度。重大事故强制使用“事故重建技术”辅助认定。要求交警/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通过视频分析+动力学模拟还原:骑车人实际车速(对比路段限速),行人出现时的可视距离,理论刹车距离与避险空间。技术工具:无人机测绘、CAR-Crash仿真系统、行车记录仪帧数分析。

4.推行“三位一体”证据审查规则。物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

5.要求判决书或责任认定书强制释明“避险可能性”。如:在距行人X米时是否具备以下避险条件:视野无遮挡(是/否);车速低于限速(是/否);有安全变道空间(是/否),基于以上,认定其应承担_%责任。”

6.交警部门建立无接触事故共享数据库,标记多次无接触事故的行人,超过三次可视为碰瓷行为(判定全责,对方免责)。

7.加强普法宣传,重塑责任认知,增强社会共治。

8.设立“无接触事故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交通罚款按比例计提。使用规则:行人主责时,优先从基金补偿其损害(替代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被证明无过错时,基金补偿其诉讼损失。行人为全过错方,最终需偿还基金在其治疗上的支出。以此既保障伤者救治,又避免无过错方“被和稀泥”。



上一篇:关于普高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建议
下一篇:关于优化公立医院全国在线满意度测评机制的建议
时间:2025/8/19 15:40:35      阅读:14 次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中国民主同盟德阳市委员会 | 网站管理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    电话:0838-2502193
蜀ICP备090101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