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盟中江总支部委员、中江县政协委员周适(18383837638)反映:部分车企因强制要求用户在未明确交付周期前结清全款引发广泛争议。为此建议:立法明确交付时间告知义务,保障缔约公平;禁止“未验车付全款”,建立资金监管机制;整治格式合同,引入“冷静期”与仲裁机制;强化监管与司法保障,曝光典型案件。
民盟中江总支部委员、中江县政协委员周适(18383837638)反映:
一、背景情况
近期,部分车企(以下简称“该类车企”)因强制要求用户在未明确交付周期前结清全款引发广泛争议。据公开报道,多位消费者在车辆排产周期尚余20-25周(约5-6个月)时,被要求7日内支付全部尾款(通常20万-30万元),否则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部分购买者因身体原因申请暂缓提车,被强制要求30天内支付尾款;甚至部分购买者为规避损失甚至试图通过“假结婚”转让订单。该类车企辩称该政策仅针对“高风险用户”(如申请延迟交付、金融分期配合度低者),但实际覆盖范围扩大至维权群体,暴露出部分新能源车企将产能压力转嫁消费者、侵害知情权与选择权的系统性风险。
二、问题剖析
(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缔约程序失范
部分车企在用户锁单前未主动披露具体交付周期,导致消费者误判购置税优惠期,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年内提车”但合同未载明,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
(二)违反行业惯例与公平交易原则
汽车行业通行流程为“验车后付尾款”(如特斯拉、比亚迪等均执行此标准),而该类车企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或在购买者支付订单后告知“收到付款通知7日内结清全款,否则没收定金”,偏离了正常交易习惯,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单方排除消费者验车权、加重资金风险。
(三)转嫁经营风险与资金压力
该类汽车多因产能不足,并以“打击黄牛”之名强制预收尾款,变相获取无息融资,却使消费者承担车辆延期、缺陷维权被动等风险。
三、工作建议
(一)立法明确交付时间告知义务,保障缔约公平
根据上述情况,建议要加快修订《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强制车企在下定环节书面告知最晚交付日期及政策变动风险(如购置税调整),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定金合同可撤销;若实际交付逾期超30日,消费者有权援引《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二)禁止“未验车付全款”,建立资金监管机制
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交付时查验车辆”作为付款前置条件,杜绝“期车化”交易;对特殊场景(如客户主动延期排产),要求车企开设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冻结尾款,车辆质检合格后解付,确保资金安全。
(三)整治格式合同,引入“冷静期”与仲裁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对汽车销售协议开展格式条款专项审查,禁止设置“单方指定付款时间”“未付款没收定金”等条款;推行锁单后7日冷静期,期内用户可无责退定;建立汽车消费纠纷快速仲裁通道,降低司法维权成本。
(四)强化监管与司法保障,曝光典型案件
消协设立“(新能源)汽车销售黑榜”,对投诉率高的车企公开约谈并限期整改;法院发布“霸王条款无效”指导性判例,形成司法震慑。
汽车消费非“期货交易”,任何产能压力都不应成为践踏消费者权益的借口。唯有通过法治刚性约束与制度创新,才能平衡车企效率与消费者安全保障,真正杜绝行业跟风效仿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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