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盟员、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资鉴反映关于直系亲属之间犯罪,结果却是受害者可能因“直系亲属有案底”而被限制考公、参军的制度性悖论,并提出建议
一、直系亲属之间犯罪,结果却是受害者可能因“直系亲属有案底”而被限制考公、参军悖论
如果父亲对儿子犯罪,比如父亲家暴儿子致轻伤以上,因故意伤害而服刑,受害者的儿子报考公安、监狱、国安等特殊岗位时却可能会受影响,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中有正在服刑或被判处死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明明是受害者,却要承担施害者带来的后果,这个悖论的核心在于,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受害人(儿子)没有做错任何事,却因施害人(父亲)的行为承担了制度性后果;政审制度原本是为了防范“政治风险”或“家庭不良影响”,但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反而被二次惩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本身只限制考生本人的刑事记录,但公安、监狱、国安等特殊岗位的政审标准中,明确将“直系亲属正在服刑”列为否决条件;即使父亲是因家暴儿子而入狱,只要仍在服刑,儿子报考警察、监狱系统就可能被一票否决;
这种制度设计未区分“受害人”与“加害人”身份,导致逻辑上荒谬的结果:受害子女因施害父母而失去资格。它本质上是将家庭出身作为道德判断标准,而非基于个人行为的评价;在父亲家暴儿子的极端案例中,这种制度的不正义性尤为明显。
这不是法律条文的字面错误,而是制度设计缺乏对“受害方”身份的识别机制,导致受害人被连带限制,构成了一个伦理与逻辑上的深层悖论。
二、改革建议
要打破“父亲伤害儿子,制度却惩罚儿子”的制度悖论,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结构性改革。
1、立法层面:明确“罪责自负”,废除无依据的株连条款
目前政审限制多源于部门规章、行业惯例,缺乏全国人大立法授权,违反宪法“罪责自负”原则。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制定《公务员政审限制法》或《犯罪附随后果清单》,明确限制范围、岗位类型、期限与例外情形; 将政审标准写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上位法,防止地方或单位“层层加码”。
2、制度设计:建立“受害人抗辩”与“申诉与复核”机制
现行制度“一刀切”,不区分“受害人”与“加害人”身份;
应建立“政审申诉与复核机制”,对“受害人子女”进行个案豁免; 若父母对子女犯罪(如家暴、虐待),允许其在政审中提出“受害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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