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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作者:林春   所属支部:中江总支

202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五十九条提出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提出了柔性执法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法律上明确确定了初次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方式……”。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均强调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法律框架下推广柔性执法。为建设我省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调研实际,特作如下建议:

一、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行现状

1、执行尺度不一。有部分条块部门对于轻微违法情形未具体阐明,致使各地执行尺度把握不准,各地执行结果差异巨大,导致群众有比较、有异议、有冲突,觉得有地方是选择执法、针对性执法,长期以往导致营商环境渐渐变得恶劣。

2、具体的百分比不全面,金额未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各条块部门的条例、裁量办法等,部分条例、裁量办法对所违反的法律情形中所谓的轻微没有具体的描述,或者有百分比、无数量、无金额,或者对百分比规范得不全面、不完整,致使执法人员对特殊情形把握不一,形成差异化执法。如有单位违法不足100元,就因为自由裁量权中未对轻微违法多少予以明确,便无法律依据不予处罚,目前上海市在2022年就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相关执法部门也出台了具体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清单,如《上海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便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医保基金结算总金额2000元以下的”就适用不予处罚。

3、特殊情形处理方式不一。对部分特殊情形,各地有的是由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交单位党组会集体议定,有的是由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建议,交单位党组会集体议定,有的是以协议处理代替行政处罚等,在这些处理情形中也出现一些人为干预现象。

二、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1、由省级政府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总体要求、明确各部门对法律法规、自由裁量中未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规范,制定不予处罚清单事项、具体情形、动态调整机制以及政策解读等。

2、有执法权限的省级部门均应制定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如设置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明确不予处罚金额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等内容,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3、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进行规范,杜绝人为干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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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7/24 10:46:05      阅读: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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