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建立过渡期后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更加精准、及时、有效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现状
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指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国家制度设计,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具体工作主要由乡、村负责。过渡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主要由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主要由乡、村两级防返贫网格监测人员负责。
在实际工作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两者在工作责任主体、认定条件方面有一定区别和联系。两项工作具体到了基层,基本由乡村两级同一批人员负责,都需要入户核查并核算收入等,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一是低收入人口和防返贫监测收入核定标准不一致。二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户)认定帮扶直接通过发放低保金、特困金予以保障,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帮扶多样,导致基层更愿意开展低保认定帮扶,不愿意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识别认定,出现一定程度的“体外循环”现象,增加了规模性返贫的风险和隐患。三是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相互交叉,大量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际落实了农村低保等综合保障措施。这部分群体自己没有多少发展能力,主要依靠社会兜底综合保障来巩固提升,并不需要开发式帮扶,四是低收入群体现由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两个部门交叉管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层工作量。
二、意见建议
建议国、省层面开展试点,在过渡期结束前,鼓励部分省、市、县开展先行先试。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统筹实行“一套管理办法”、“一个牵头部门”、“一个识别监测流程”、“一套帮扶机制”,即: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面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体系统一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相关行业部门配合;出台统一的低收入人口识别监测工作流程,统一识别认定程序,分类监测,切实减少多头管理、减轻基层负担;相关部门统一承接落实帮扶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持续落实社会兜底保障帮扶政策措施,具备产业发展条件和意愿的,支持发展到户产业,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加大职业培训,加强劳务输出力度,促进稳定转移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