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要求自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指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中还指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据调查,中小学、幼儿园陪餐工作开展情况参差不齐,部分学校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难以得到根本保障,亟待建立健全陪餐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陪餐制度缺失。学校没有建立陪餐制度,不组织学校相关负责人及家长与学生共同用餐,采取造假陪餐制度和陪餐记录等资料的方式应付上级检查。
二是确定程序不当。为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由学校个别领导在小范围内指定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家长作为陪餐人员,确定程序存在瑕疵,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受到挑战,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
三是缺乏陪餐实效。陪餐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不重视子女身体健康等多种原因不按学校要求到场,存在缺席、迟到等问题,或由于履职能力不强等原因到场后敷衍了事,陪餐效果大打折扣,达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四是没有及时记录。相关负责人和家长到现场陪餐后,没有及时记录陪餐情况,陪餐记录是后续补记的或没有补记,陪餐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陪餐不得而知,陪餐记录根本无法显示陪餐的真实情况。
五是挤占学生经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陪餐人员在与学生共同用餐时应当做到与学生同餐同菜同价,但是陪餐人员在陪餐时存在免费就餐、与学生不同菜或不同价的问题,挤占了学生经费。
为此,建议:
一、建立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建立并完善陪餐工作制度,每餐组织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家长到食堂陪餐,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保障就餐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规范确定程序。中小学、幼儿园要组织学校行政会组成人员、工会、校监委成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共同参与,面向全校所有师生和家长确定学校食堂陪餐人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彰显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提高配餐实效。学校确定的陪餐人员必须有较强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具备一定的履职能力,通过监管食堂菜品质量、清洁卫生和服务质量,针对学生就餐秩序管理和满意度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及时填写陪餐记录和建言献策。
四、开展专项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陪餐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严禁过程敷衍塞责、相关资料造假和挤占学生经费等问题发生,切实做好陪餐工作,确保教育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在全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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