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小学女教师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国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具有高级职称女教师年满五十五周岁时可选择延迟至六十岁退休,这一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在满足工作需要、教师身体状况能继续胜任工作和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高级女教师的作用,女教师发挥余热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国家制定这一政策很好,但各地执行政策时参差不齐,有的地区和学校执行时完全跑偏甚至背道而驰。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不存在工作需要。有的学校教师编制富裕,在编在职教师的课都偏少,根本不需要女教师办理延迟退休申请,女教师办理延迟退休申请后无课可上,少量的辅助工作或无具体工作任务,“潇洒快活”度过延迟期间的“工作时光”。
二是延迟动机有问题。部分女教师延迟退休的动机不是准备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而是因为政府和学校对教师的福利待遇优厚,办理延迟退休申请后继续工作期间不愿满负荷量工作,拈轻怕重,没有发挥延迟退休应有的作用。
三是影响大学生就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执行女教师延迟退休政策时存在的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师范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一方面延后退休占编制而不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
四是同行评职晋级难。由于每所学校高级职称晋级职数所限,高级职称女教师延迟退休占据高级职称或高级教师教高级别岗位,本单位其他教师评职晋级难度明显加大,严重挫伤这些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学校高质量发展。
为此,建议:
一、严格控制审批。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师生比规定和学科结构实际核定辖区内各学校的编制,按照核定的编制职数确定是否审批各学校女教师延迟退休,杜绝吃空饷或变相吃空饷问题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维护公平正义。全面清理已办理延迟退休的女高级教师在继续工作期间所承担的工作量是否达到该校在编在职教师所规定的满工作量,没达到满工作量的及时纠正达到满工作量,发挥延迟退休女教师应有的作用。
三、助力教育均衡。鼓励身体健康的优秀女高级教师尤其是特级教师、知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延迟退休,本单位没有工作岗位需求的可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这些优秀教师到相对薄弱学校支教,发挥优秀教师资源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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