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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建议
作者:高银岭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民盟德阳市委市区支部盟员,德阳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高银岭反映,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动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除了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职工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被视为第二支柱。2022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缴费工程已经覆盖到了1.42亿人员,占据了1.6亿退休职工的总体和大多数总公司,企业年金还有进一步扩大缴费人员范围的趋势。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企业效益不佳的背景下,如何吸引更多企业发展企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必须面对的挑战之一。

一、存在问题

(一)自主决定权力大,影响参保自觉性。国家虽然出台了《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但该办法主要以鼓励为主,完全由企业和职工自愿协商确定,没有强制措施和手段,即便有的企业符合参保条件,但考虑到当期支出成本等因素,也不愿意参保,严重影响企业年金的发展,不利于覆盖人群的扩大。从企业年金的建立情况看,国有企业和政府平台公司比较积极主动,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更愿意通过提高职工工资待遇、增加职工股权持有量等来吸引、留住人才。

(二)政策扶持力度小,影响参保积极性。企业年金除参保时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无其他更多的政策扶持,政策吸引力不足。反之,领取待遇时税收负担过重,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如果一次性领取,有可能缴纳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年金完全由企业和个人缴费组成,投资收益作为补充,但年金收益无保底措施,风险较大,长期投资职工觉得不划算,尤其是在持续通货膨胀、投资收益不佳的情况下,年金很难保值增值,企业和职工更愿意满足当前消费,严重影响职工的参保积极性。

(三)效益显现滞后,影响参保主动性。企业年金是为了给企业员工提供一定水平的退休收入保障,属于延期分配。作为一种递延型的年金,短期收益难以体现,其效果与现实相差甚远,加之很多人喜欢落袋为安,没有为未来养老做规划的意识,参保意愿普遍不强。

(四)安全稳健投资,导致增值速度慢。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大多选择投资比较保守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虽然短期来看年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相对安全稳健,但拉长时间周期来看无法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不能有效防范通货膨胀风险,不符合企业年金投资的长期性特征,难以发挥企业年金的制度优越性。

二、意见建议

(一)调整优化政策增强吸引力。一是国家层面应考虑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政策并轨工作,政策设计上应统一规范,防止企业年金政策流于形式。二是加大税收等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应将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子女就学、购房、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办理依据或参考,以激励企业及其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在参保缴费环节,研究将企业缴费在5%以内的部分可抵扣税款,放宽至8%;在待遇领取环节,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应设置纳税上限;按月(含按季、年)领取年金的,将年金待遇并入综合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基本养老金高于或等于5000元/月的,以年金实际领取金额(分摊到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金低于5000元/月的,月基本养老金与年金合并计算后扣除个税起征点再计征个人所得税。适度放宽年金领取政策条件,应考虑将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低保家庭等参保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提前支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二)支持用人单位合理分配年金。鼓励参加年金的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办法,视不同情况,可采取比例分配法、系数分配法等方法进行分配。比例分配法即参加年金的所有职工统一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通过职工的薪资水平体现差距;系数分配法即对员工的岗位、职级、年龄、荣誉、职称等设定相应的分配系数,通过系数设计体现分配差距。

(三)实施中断缴费和补缴费政策。实行企业年金后,单位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断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中断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断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四)分类灵活把握年金参加条件。为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和人群,可探索实行低费率起步、一部分人先建再扩大到全员的办法,由企业按照《企业年金办法》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但应区别对待。例如:针对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将企业年金参加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引导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聚集人才、稳定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和规模以上企业,引导其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功能,在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原则下,根据不同岗位、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别确定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针对中小微企业可在综合考虑用工管理、绩效分配、人才使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等事项,积极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针对暂不具备建立单一计划的中小微企业,可采取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先行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建立企业年金,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和人群。

(五)特殊用工分批次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行业企业,可分批次将具备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纳入企业年金计划,逐一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

(六)支持产业园区建立人才企业年金。各类产业园区应支持引导进驻企业主动建立企业年金,对园区内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由园区统一发起为其使用的各类人才建立园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由相关企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权益归属等。经当地人才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单位缴费部分园区企业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七)完善企业年金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主导作用,积极联合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采取贴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群体受众的精准传播途径,运用线下+线上等多种方式,推进企业年金政策精准化普及。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人社、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方便企业办理年金手续、享受税收政策等。年金受托机构要常年举办政策宣讲会、推介会,帮助企业和职工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和业务经办知识。三是加强协调监管。各级人社部门可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企业年金发展。四是加强信息建设。各级人社部门可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实现年金方案备案全流程网办。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自主一体机等渠道,建立企业年金公共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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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7/17 16:18:39      阅读:1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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