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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部地区落实跨境电商营商环境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
作者:朱飞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一、基本情况  

西部地区包括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含乌兰察布、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锡林郭勒、阿拉善盟)、重庆市等十二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截至2018年底,土地面积678.158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70.6%;人口为3.79558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7.2%。西部地区疆域辽阔,除重庆、成都、西安城市外,绝大部分地区是我国经济欠发达。

根据《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前十的城市,西部地区在前十排名中只有成都与西安两地。西部地区要实现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目标,首先要认识到营商环境已成为地方经济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了西部地区地方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抓手。

二、跨境电商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数据显示,西部地区仅拥有全国大约7%的对外贸易额、10%的利用外资额和8%的对外投资额。主要有跨境电商监管相关法律规范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协调、跨境电商平台基础设施不完善等营商环境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部地区跨境电商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构建。

(一)跨境电商监管法律规范落实不到位。国家层面已出台了《电商法》。然而,《电商法》相关配套法规及其规章制度仍未出台,中国海关尤其西部地区海关的现场监管,仍存在各地理解和执行层面的偏差,进口类产品中经常发生假冒伪劣商品蒙骗消费者的投诉事件,如进口名牌化妆品,保健品等。

(二)行政执法政策举措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协调。西部地区依然存在“因是多民族聚集地区,各民族文化差异明显,造成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以罚代管、执法不公、乱作为现象未能得到根本遏制;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三)跨境电商平台基础设施不完善。电商企业在跨境贸易时,一般都会选择利用第三方服务平台来出售自己的产品,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西部地区跨境电商平台基础设施不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未配套,导致进出口货物的物流配送存在国际快件费用昂贵,配送速度缓慢,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三、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跨境电商监管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1、制定《电商法》实施条例

中国《电商法》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本法只确立了基本的制度规范和方向性的监管要求,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己两年多了,结合中国实际,国务院应制定《电商法》实施条例,对《电商法》一些条款的实施制度,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2、做好细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主要从六个方面提出36条具体措施,到2035年,西部地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人民生活水平与东部地区大体相当,努力实现不同类型地区互补发展、东西双向开放协同并进、民族边疆地区繁荣安全稳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如细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等条款规定。

(二)建设公正合法规范的监管执法制度

1、建立清单监管执法模式

探索建立西部地区省、市、县三级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清单监管执法模式联动制度。由当地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商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线上统一发布、实时更新进出口产品负面清单制度,尤其是对一些涉及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的较敏感的特殊商品,要明确产品及品牌名称;率先推出西部地区省市行政单位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监管执法模式。

2、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把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尽快补齐短板,树立执法人员“崇尚法治,润泽人生”的理念,整体提升执法队伍的法治水平。如四川省一些市(州)对行政执法风险岗位制订了“双重预防制度”即签订办案人员廉洁承诺书和管理对象对每次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的书面评价邮寄清单,也值得推广。再如细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等条款规定。

(2)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西部地区是多民族聚集地区,各民族文化差异明显,造成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健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可以解决好这一问题。如做好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等条款规定。

(4)细化行政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效能。西部地区执法力量合理配置下沉到市县乡(镇)三级,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首先,明确主案办结时限等程序,除大案要案窝案等特殊情形外,严防主案取证范围延伸,依法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制度,并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其次,制订主案取证范围及标准,严禁大量收集复印与涉案非主要或无关联的证据材料,设置涉案主办人员职级或资格岗位,倡导行政执法与科技的融合度。最后,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与事项,发展柔性执法等新型执法方式,设置对每桩主案进行量化评分,对经办人员实行记分制并与绩效或职级职务晋升挂钩,提高执法效能。如细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等条款规定。

3、制定对职业打假人的不良行为依法限制的制度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分析,职业打假人特点主要是,知假打假,熟知相关法律和流程,以索取高额赔偿和奖励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者某一商品不同种类反复举报投诉,严重干扰了营商环境,浪费行政资源。为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等规定,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作出了新规定,“职业打假人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或者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监管部门将不受理相关不良行为的投诉。”

4、创新建立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度

国务院专门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各地也出台了地方性的优化营商环境的规章制度。目前,有关措施与制度都在逐步落实,成效也得到明显体现,整体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第三方评估对于客观评价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探索建立西部地区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度,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各省级政府应结合当地情况,选取《条例》中有硬性改革要求的10-20个条目和各省级地方性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制度的10-20个条目组成评估表,通过企业座谈、政府座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线上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实地调研各省、市的5-10个典型城市。评估结果分类为硬性要求条目达到“落实”、“基本落实”、“未落实”和企业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每年一评估,上级政府将结果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

(三)将跨境电商平台纳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1、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的共建机制

(1)跨境电商发展潜力。目前,西部地区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占全国的比重还非常低,不到3%。而且重庆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西部地区交易总额的比重约达70%以上,重庆、南宁和成都的跨境电商交易额约占西部地区的97%,集中度非常高。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出台加强以上城市同西部地区其他城市强强或者强弱联合发展政策,加速西部地区在跨境电商发展方面发展。

(2)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企业运营的整合共建机制。一是给予西部地区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必要的政策支持,尤其是金融政策的支持。二是将西部地区跨境电商平台建设纳入服务援外体系,帮助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用中国的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买全球卖全球,促进当地国经济与贸易发展。如落实好《电商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等条款规定。

2、创优软环境

施政之要贵在落实。努力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营商环境,推动西部地区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六最”不是自设指标、自己达标,而是对表中央、对标先进、对接国际规则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如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全面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跨境出口电商当前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我国专业结构的升级和政策红利的释放,西部地区将成为跨境出口电商发展的热土。商务部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特色乡镇的农副加工产品出口的跨境电商政策支持,出口方面以扩大出口为主,并以B2B、B2C、P2BC模式为发展重点,全面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地发展。如做好落实《电商法》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等条款规定。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种现行法律保障制度,助推“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经贸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实现西部地区跨境电商行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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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7/14 10:03:17      阅读:6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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