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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延迟退休工作制度的建议
作者:张辉平   所属支部:中江总支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迟到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此项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过程中存在制度缺陷问题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作是否需要。有的工作岗位人才严重匮乏,急需已到退休年龄的部分女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留下来继续工作,这无疑是工作需要。但是有的工作岗位人员本来就富余,由于单位相关领导及人事干部违背工作是否需要的原则将本不应该留下的县处级女干部或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留下来继续工作。

二是视为享受福利。女干部或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到了退休年龄觉得自己身体条件等各方面允许自己再发挥余热,申请延迟退休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是中华民族勤劳智慧、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值得肯定。但有部分女干部或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把延迟退休视为一种福利,因为退休后的福利待遇明显低于在职阶段,认为落差太大而不愿退休。

三是缺乏考核机制。能延迟退休的女干部或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相应岗位满工作量,一旦延迟就要一如既往地认真工作。但是有的女干部或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后工作任务仅为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以下或根本没有工作任务,岗位、职务、职称名额被占又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违背国家允许这部分人延迟退休的政策初衷, 产生“吃空饷”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新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受到影响。

为此,建议:

一、坚持原则。女干部或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要坚持综合考量工作岗位特点、需求、个人能力、意愿和身体状况等因素的原则,要坚持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严格审批。第一,有延迟退休意愿的,在临近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由本人提出书面延迟退休申请,如果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不愿意延迟退休。第二,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原则严格审核,提交了申请不等于一定可以获批。

三、组织体检。县级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拟延迟退休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地点应为非本县的医疗机构,经体检确认身体健康,保证能胜任相应岗位职责才能获批取得延迟退休资格。

四、逗硬考核。凡有通过审核获得批准延迟退休人员的所在单位在安排这部分人的工作量时要与本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一样,正常考核管理, 如果出现贻误工作、考核不合格等问题,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严禁“福利”意识,防止“吃空饷”问题产生,发挥延迟退休政策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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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3/30 10:14:23      阅读:57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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