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盟员张辉平作为县政协委员应邀参加了《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中江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听取了市级部门相关领导关于《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立法调研、起草等前期工作介绍后,张辉平针对《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结合学校食堂监管工作中餐厨垃圾产生、收运的实际和调研情况踊跃发言,提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点建议,第一条(目的依据)中的依据应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是因为第一条有“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目的;二是第六条(禁止行为)中第十项,将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再用于消费者食用;三是第六条(禁止行为)中第十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单位购买、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油脂;四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能与上位法有冲突。
第二点建议,第八条(收运与处置服务费用)中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避免重复叠加收费;二要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严格制定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问题;三要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增加具备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资质的单位,避免因具备资质的单位过少存在垄断造成价格虚高问题。
第三点建议,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涉及的处罚问题,一是将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设置梯度,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处罚)、第二十二条(收运单位不履行义务处罚)、第二十二条(处置单位不履行义务处罚)、第二十二条(擅自停业、歇业处罚),凡是涉及单位的处罚都是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千人一面问题;二是在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处罚)中适当增加一些处罚条款,第六条(禁止行为)共有十三项,前十二项都有具体禁止行为内容,但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处罚)中只规定了第六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处罚,还有部分禁止行为可设置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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