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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修改建议案(二)
作者:王永江 胡昌勇 胡 淮   所属支部:什邡支部

 

针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违法后果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罚款、拘留幅度

草案原文:

第五十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修改理由:

草案规定金额范围过于狭小,对于金额巨大的执行案件,例如执行标的一亿元的个人或单位案件,罚款金额十万乃至一百万元,毫无惩戒意义。违法行为如果代价太小,法律就没有威慑力。只有违法成本足够高,才能使违法者禁足。因此,提高处罚额度非常有必要。

修改建议:

建议对罚款金额认定为执行标的额的30%以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标的大小灵活设定罚款金额,避免出现惩戒被执行人不痛不痒的情形。

 

二、第一百零五条 拒绝、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修改理由:

草案规定对于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的,拘留3个月,还可延长一次,但对于虚假报告的,却只拘留15天,处罚力度太轻,明显不妥。虚假报告与拒绝报告,其本质都是拒不执行。事实上,虚假报告性质更为恶劣,而虚假报告财产的,更可能增加执行法官审查的工作量,增加更多执行成本,浪费更多执行时间。

修改建议:

虚假申报往往更具有恶意,更是诚信的丧失,建议将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力度修改为一致,或是修改为虚假申报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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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4 9:51:27      阅读:7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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