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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修改建议案(一)
作者:王永江 胡昌勇 胡 淮   所属支部:旌阳支部

 

针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程序性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草案原文: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

修改理由:

首先,草案规定违反《法官法》关于法官任免的规定。

根据《法官法》第十八条:“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法官法》中并未规定法官的任免须经上级人民法院认可。

其次,草案规定使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性严重下降。在诸如当事人申请复议等上下级法院关联程序中,公正性有可能受到影响。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使上下级法院之间人事任免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效力

草案原文:

第六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恢复执行。

修改理由:

该条规定极易造成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目的仅为了结案而结案。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受结案率等因素影响,一旦被执行人表面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往往进入终本程序达到结案目的,其实并未穷尽执行手段。在人民法院每年上报的结案报告中,很多执行结案率仅仅是数据结案,而没有真正执行到位,解决问题。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人民法院终本申请人既没有执行到财产,连唯一救济途径都被阻断,极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其次,关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规定并不合理,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限于能力及法律法规,并无多少渠道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而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及手段远强于申请人,且合法、高效,如将执行中的责任过多推给申请人,将极大的降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降低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修改建议:

建议增加一条限制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滥用的条款,即终结本次执行后,人民法院仍应每3月联系、约见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沟通案件情况,采取一次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这样既可限制法院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又可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恢复执行与另诉履行

草案原文:

第七十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理由:

执行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基本是由人民法院参与主持和解,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权利义务明确,和解内容无争议,无需再次起诉确权。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还要另案起诉,起诉后再次申请执行,既降低了执行效率,又增加当事人诉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会使执行法官怠于执行,再将案件往审判法官处推还。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其违约行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能合法延迟履行,不但有违公平,也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基本得不到履行。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后半句“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即可,避免其另行起诉的诉累。其次,如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恶意违约,应增加一条对其的惩戒措施。

 

四、针对消极执行行为的申请

草案原文:

第七十七条 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实施该执行行为。

修改理由:

该条在实践中缺乏合理性。执行法官应当执行而未执行,该不作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去请求违法行为人不违法,又无相关规定对执行法官进行纠正,该举动并不能产生太多效果,从逻辑和常识上讲也缺乏意义。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这样既符合立法逻辑,也与本草案第98条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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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4 9:50:33      阅读:7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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