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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减少诉讼节约审判资源
作者:朱飞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近几年,因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凸显和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最为突出。我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模式,撤销仲裁裁决是最为严厉的司法监督措施。根据四川省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判文书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14年01月至2017年01月,3年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9588件。其中,驳回申请数量为7327件,占案件总数58.89%;撤诉2024件,占案件总数16.27%;调解结案数量为1355件,占案件总数10.89%;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为546件,仅占案件总数4.39%。而结案标的额的案件共2633件,其中50000元以下的共1976件,占结案数的75.05%。该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79天,审理周期长,案件诉讼费过低导致起诉率、上诉率居高不下,极大地浪费审判资源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建议:

一、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强化协商调解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分类处理,根据不同类型劳动争议的特点,分流过虑劳动争议案件。可借鉴英、美等国家立法经验,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利益争议是一种事实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解决;权利争议是一种法律争议,可以通过司法解决。

1、协商  发生劳动(主要指利益争议)争议,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明确调解组织的职能,依法健全调解制度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依法制定本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收集与调解制度,强化企业工会组织的调解职能,及时将利益争议的劳资纠纷在本企业内得到解决。

(二)在乡镇、街道等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依法制定本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信息的采取与调解制度,主动对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及时收集相关劳资纠纷信息并组织协商、调解、存档管理,并作为年度工作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

3、健全三方协调机制 减少申请仲裁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力争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少仲裁或诉讼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

二、依法先裁后审,避免重复裁判

劳动争议(主要指权利争议)发生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及时修订现行法律条款,维护仲裁终局裁决制度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修订为“十五日内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

 

2、取消本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订为“三十日内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并为终局裁决”。

3、增补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或另为一条:劳动争议结案标的额50000万元以下的,可设定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情形,从源头上减少上诉案件数量。

4、增补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或另为一条: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为一裁终局。劳动仲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审理周期短,无仲裁费用。一旦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时,经劳动仲裁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行,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四、过虑诉讼案件,节约审判资源

1、提高维权成本,过虑诉讼案件。凡诉讼案件标的额的为50000万元以下的诉讼费可依法设置为同一交费等级,并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应依法适当提高诉讼费用,增加维权者成本。最大限度地让我国劳动争议纠纷通过各级健全的调解组织或仲裁机构得到解决,确保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质量,从而降底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 

2、诉讼为两审终审。 该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个多月,审理周期长。通过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流,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极大地节约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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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2/27 10:11:26      阅读:6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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