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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部分条款内容的建议
作者:朱飞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400份裁定文书样本,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选取四川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审理作出的。其中,驳回撤销申请的237件,占申请撤销案数的59.25%;另有36件系撤诉案件;而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为127件,比例较高,占申请撤销案件数的31.75%。最终裁判撤销裁决的127件中,当事人申请撤销的理由和法院裁定撤销的理由最多的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理由。由此可见,法院关注的是仲裁庭裁决的依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违法,对裁决的审查实体和程序并重。因此,加强仲裁机制建设,统一裁审尺度,并对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条款作适当的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显得极为必要。

为此,建议:

一、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增加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要求的条款

1、400份裁定文书样本中,最终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为127件,占申请撤销案件数的31.75%,比例较高。急需对劳动仲裁员业务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而本法无相关制度要求。

2、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实行劳动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业务能。可增加为本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内容。其目的是要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

二、将劳动争议仲裁委纳入《仲裁法》调整

1、仲裁最突出的特征是快捷、专业、公正和成本低廉。只有劳动仲裁做到了上述特征,才能体现它的制度价值。要使劳动争议仲裁回归仲裁本质,就需去行政化,强化民间性。

2、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调整,以促进其专业化、社会化和中立性。

3、可对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修订为:劳动争议仲裁委除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职责外,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增加统一裁审证据规则的要求条款

1、统一裁审举证规则。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除有法定情形以外,在法院审理时不得再举新的证据,如同普通民事诉讼一审与二审之间的举证时间规则一样。

2、统一证据裁审认定规则。因为这事关基本事实的认定,而仲裁庭与法庭在证据认定方面常常不一致,应统一裁审认定规则。

3、本法没有限制必须是仲裁阶段举证的条款。可对本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内容为第三款:人民法院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认定方面,应依法采信仲裁庭已采信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不再重新举证。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目的是规避仲裁程序举证后,到了诉讼程序,当事人又需重新举证,可导致当事人在两程序中所举证据不一样,从而导致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依据事实不同而结论相左。这样不利裁诉的有机衔接,还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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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8 9:00:09      阅读:6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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