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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职业打假营利目的
作者:朱飞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我国因食品等商品质量不合格而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又投诉的案件不断发生。据报道,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获得十倍的赔偿的规定,职业打假人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随着职业打假人的规模化,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解决此问题刻不容缓。

为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以营利目的的购买行为,充分应用《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中的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意思是支持职业打假人对商家的惩罚性处罚诉求权利,这与实际有些案例的判决存在分岐。为了有效地杜绝职业打假人的以营利目的的购买行为,有效防止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有效依法保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全。因此,应及时需要国家司法部门和最高院公布更多的指导案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的具体条款解释的进一步规范,使得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更好地积极为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净化起到促进作用。

二、杜绝以营利目的的购买行为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净化有多大作用,职业打假人与商家的矛盾等消费问题都值得重视。务实中,以营利目的的购买行为本身有违诚信原则,为营利而购买并要求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果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杜绝职业打假人以营利目的的购买行为发生,确保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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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16:46:11      阅读:7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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