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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规避标签瑕疵等条款
作者:朱飞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近年来,我国因食品标签不合格而被投诉的案例很多,被投诉的食品包装的主要问题:1、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如声称“提神、清热解毒”。2、不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而使用了繁体字。3、使用拼音大于了相应汉字。5、未标注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瑕疵或问题。《食品安全法》中对一些违规标签、说明书,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对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内容进行具体界定。因此,职业打假人经常以标签存在的瑕疵或问题对自己造成了误导为由,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并投诉索赔的问题不断增加,而被投诉的食品包装内的食品本身又无质量安全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因处理此类事件判定的意见不同,而需要占用大量行政资源的问题凸显严重性。

为此,建议:

一、加强食品包装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GB 28050中的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等标准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管,并要求企业加强学习并建立完善可操作的食品包装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标签、说明书规范合格。因此,加强食品包装监督管理工作对加快完善我国高效有序的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运行体系具有极其深远地现实意义。

二、“实施条例”应增加规避标签瑕疵等条款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管部门应当有效依法更好解决不断出现的各种职业打假新情况。国家职能部门应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工作实际,极积收集全国各地意见,及时修订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已有11年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产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是否算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等有关条款,进行具体的界定,以利实际操作。

2、目前,各地法院对该类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判决较为混乱。因此,国家司法部门应及时作出明确的具体详细的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义务性与禁止性内容的规定,以避免企业上市产品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等瑕疵或问题的存在,减少职业打假人借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以谋求更多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从而,有利于使得有限的市场行政执法资源更好的服务于其他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有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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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16:45:06      阅读:7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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