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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律师异地查询调取公民身份信息制度的建议
作者:胡昌勇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在民事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及强制执行等阶段常常需要提供案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在起诉立案之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案件中,需具备支持诉讼请求的完整证据链,亦会涉及证人或涉案人的身份信息;而在执行阶段,需提供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由此可见,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查询、调取与案件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必须进行且无法回避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现行法律明确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有法可依。只是在实践中,各地对该法律适用情况不同,律师调查取证所面对的情况各有不同。

以德阳市为例,目前律师因案件所需调取公民身份信息时,只能通过该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调取,一旦该公民户籍非本地派出所管辖,本地派出所均拒绝向律师提供该身份信息。此情形虽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在民事案件办理中亦存在弊端。一是案涉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远在异地,则代理律师远赴外省,长途跋涉,仅为调查身份信息,增加案件成本、增加诉累。二是案涉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常不明,本地派出所亦拒绝查询,关键信息不能提供,使案件陷入僵局,拖而不决。三是如有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通过其他途径查询、调取该类身份信息,存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隐患。上述情况,不利于民事案件的办理,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因此,不但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更要保护律师执业权利,这样才能相得益彰,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各地省市,也在该《意见》的基础上,发布具体实施规定。例如天津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该《意见》,结合该市实际,提出了具体规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实施;2018年8月9日,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该《意见》精神,结合该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为明确律师调查取证相关法律适用,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建议首先建立律师异地查询、调取公民身份信息的制度。

建议内容:

建立民事案件律师可异地查询、调取公民身份信息的制度。

民事案件律师查询、调取案涉当事人身份信息时,以该案件管辖法院为准,法院所在地派出所可向律师提供案涉当事人身份户籍信息,不以该公民户籍辖区为限。例如案件受理法院为旌阳区人民法院,案涉当事人户籍地为异地,或是户籍地不明,代理律师可在旌阳区辖下任意派出所查询、调取该公民身份户籍信息,不论该公民户籍所在地是否在旌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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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16:41:01      阅读:7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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