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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建议
作者:兰胡波   所属支部:旌阳支部

近期,从中央到地方掀起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热潮,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新思路和好举措。从制度设计层面,特别是顶层设计上看,我们在构建良好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上,还大有作为。故建议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一、历史沿革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主要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也成为了现行各国的通行做法。由于我国法治建设时间较短,法律体系、民众认同还需要一个过程,迟迟没有启动个人破产立法,事实上我们当前的破产法仅仅针对企业,是不完整的,是真正的“半部破产法”。

二、现实困境

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安排下,全国法院开展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攻坚战,在过程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得到了很好的处理,成果显著。但客观上没有财产,即“执行不能”的案件成为了一大难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在全国范围内,民商事案件中“执行不能”案件大约达到了18%。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基于此,周强大法官、杜万华大法官纷纷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是造成“执行难”的制度性障碍。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社会有识之士的认同。

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公民客观上完全无法承受巨额债务,其中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不是单纯法律层面能够解决的问题,而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然而,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对双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损害。

三、意见和建议

应当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具备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基础,其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配套的管理措施十分严密,可以确保债务人借此恶意逃废债务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客观上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技术条件。而且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余年来,也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经验。特别是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破产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对个人来说,破产并不是普通概念上的惩戒,相反,是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对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而且是对各方债权的平等保护。这些都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启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基于此,我们强烈建议和呼吁,全国人大尽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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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16:39:53      阅读:6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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