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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禁烟管理的建议
作者:朱飞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二)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三)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据调查,我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约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我国每年有136.6万人死于与吸烟相关的疾病,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总和。

为此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  目前,相当比例的人对烟草造成的健康危害还有错误认识,比如认为“低焦油就等于低危害”;吸烟可以预防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大量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

二、依法明确禁止吸烟场所  下列公共场所连室外也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三、依法加强监管   市县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管,对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管。力保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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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5/10 10:07:10      阅读:8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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