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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成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议
作者:朱飞 喻晓刚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促进农业产业适度规模高效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业产业效益的必然选择。目前从省、市到县没有一个配套土地流转的具体化可操作文件,处理农民土地权利的界定、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纠纷的处理等问题缺乏政策依据。调查发现,我市因一些基层干部片面理解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疏于管理、指导和服务,对土地流转情况胸中无数,底数不清,对出现的新问题研究不够,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自发自流状态,流转多为 “口头协议”,存在单方面毁约隐患。同时,部分土地流转契约又具有不规范性、不稳定性,从而带来了流转程序的不完善和流转效益的低下,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矛盾。

为此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农民群众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是实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因此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各镇(乡)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优越性,提高群众参与土地流转积极性。

二是大力培育中介组织。各镇(乡)成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土地流转台帐,规范和指导土地流转协议签定。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负责土地信息收集和流转服务工作。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明确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紧密型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以农经部门为依托,农业、林业、国土、城管、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紧密型组合、市场性运作、科学化管理,为土地流转创造更为广阔的服务空间。

三是规范流转行为。一方面,要加强对契约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承租双方的责、权、利,引导承包方和农民遵守合同协议,积极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合同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尽快制定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干部要切实认清土地流转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规模高效经营的重要性,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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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5/10 10:05:09      阅读:8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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