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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全面改革 奋力推进法治建设
作者:陈晓慈   

积极参与全面改革 奋力推进法治建设

----------在民盟德阳2014年度总结会上的发言

陈晓慈

2014年12月26日

一、 强调法治是深化改革的延续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以来,已经过去35年了。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在经济上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35年来,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了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但是人类的需求是永无止境的,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也是永无止境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因而改革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正如习近平所说: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决定性阶段,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矛盾;社会发展与自然和谐的矛盾;城乡差距和分配不公的矛盾;涉及大众民生资源共享矛盾;涉及消极奢靡腐败民怨的矛盾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深化改革。正如习近平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面对发展过程中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面对面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要不断推进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 然而,经济与政治是一对孪生兄弟,是推进社会发展的两个密不可分的轮子,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政治上没有突破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经济领域的改革是难以推进的,所以改革也必须是全面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6个方面,全面推进深化改革。

改革进入深层次、多因素偶合期,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矛盾交织,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外充分利用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内协同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繁荣、政通人和、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和谐、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改革与法治仅从字面上讲是对立的,“改革”主“破”;“法治”主“立”,但是唯物主义者讲“对立的统一”,正所谓:不破不立,有破才有立。破是立的前提,立是破的延续。

二、 民主与法治是矛盾的共生体

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任何事物都是以一对矛盾的共生体的形式而存在的。就像我们所知道的阴阳太极、实数虚数以及正反物质一样,事物普遍存在的相互对立的两种属性,相反相成是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根源。法治与民主也是一对共生体。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在民主与法治概念的理论研究和应用过程中,由于使命和认识的限制,在不同的人在不同历史阶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的主题也不同,因而产生“民主主导论”和“法治主导论”。把民主与法治割裂开来历史英雄们往往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利用“民主”和“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内容和价值,法治是民主的规则和基础。民主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则运行,并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民主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法治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凝聚、引导和规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把治国理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全面地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以法治规范民主,以法治推进民主。

民主作为与专制相对立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即:民主政治必须是责任政治,体现了“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内在精神,为使“对人民负责”不成为空话,就必须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追究责任的主体和程序、追究责任的途径和方式以及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使责任政治法律化制度化;民主政治必须是程序政治,表现了正当程序对民主政治得以正常运行和充分实现的重要性。因此,只有用法形式规定各种民主程序以及行政程序,才能保证各政治主体的权利不被侵犯又能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从政;民主政治必须是开放政治,反映了权力所有者对权力的监督关系及民主政治本身应具有的纯洁性,这要求开放政治必须用法定形式去规范应予开放的领域、范围、程度及开放的形式、途径等,以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效力;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政治,揉合了民主和法制的共同要求。总之一句话,民主政治必须法制化,法制化是民主政治的总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看作是检验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究竟好不好,完善不完善的三个重要标准之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正确把握三者的有机统一,需要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构建新时期新阶段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更新理论范式,创新理论范畴,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时代需要,体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时俱进的新成果。

三、 民盟建立于民主建功于法治

1937年卢沟桥事件后,举国抗战,抗战成为头等大事。为团结抗日,争取民主,在1939年十月间,经过成渝两地几度商谈,秘密成立了“统一建国同志会”。

1941年3月19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1944 年9月19日在重庆召开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由张澜担任主席。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民盟在《宣言》中提出:(一)一致抗日,反对妥协;(二)实践民主,结束党治;(三)加强各民族各党派之间的团结;(四)军队属于国家,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五)厉行法治,尊重思想学术之自由,保护合法之言论、出版和集会结社。

为迎接全国胜利,中共中央于1948年4 月30日,发布了纪念五一劳动节的口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联合政府!”

由于民盟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政治路线,因而“五一口号”立即得到民盟的热烈拥护。民盟发表《致全国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各报馆暨全国同胞书》,认为政治协商和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是一切民主党派民主团体乃至全国人民的共同要求”,也是民盟“一贯的奋斗方针”。响应中共的五一口号,是民盟在革命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从民盟成立的《宣言》中,我们看到了“实践民主、厉行法治”的主张。在民主革命时期,民盟践行了自己的主张;在解放后的经济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民盟中央忠实地维护了中共的领导,民盟成员在自己的岗位上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民盟也应该大有可为:

1、在普法宣传上大有可为

各民主党派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智力密集、联系广泛,其中不乏有很多具有法律宣传能力的知识分子和法律工作者。在德阳民盟成员中就有许多从事法律的工作者,对法律有专业的理解,可以在理论上理清一些基本概念,例如:法制和法治,同音不同义。过去我们强调“法制”,重在法律及制度,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还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内容更加明确,界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范围更广,增加了实施、监督、保障环节,并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

再例如:如何分清中外的法治区别和联系。有少数西方媒体发出一些噪音,认为在中国法治这个词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和法律高于政治”。中国的法治当然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中国法治异于西方法治的首要特质,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理解中国的法治,就必须着眼于党的领导。在中国,撇开党的领导谈法治是不得要领的,党的领导是理解中国法治的钥匙。

还有就是对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纠缠。公报旗帜鲜明地写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制定之前,党比法大;宪法制定之后,党要遵守法律,在法之下。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中,党在法中。法治会让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开笼子的钥匙应该放在人民手中。

2、在立法协商上大有可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良法来源于民,所以要推进民主立法。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们利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当一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又反映人民意志,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

立法协商是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之一。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首先是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我国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程离不开各民主党派的推动与努力。

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很高、作用很大,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上大有可为。从根本上来说,“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亦即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还必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从内心信仰。

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献策时候的提案质量关乎良法的根基。我们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团结民主,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积极参加和参与完善法律的立法工作当中,充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3、在民主监督上大有可为

民主监督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人民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又是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也已经写入了各民主党派的章程之中,它与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可见民主监督在各民主党派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重要程度。

但是,关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除了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方面的批评、建议之外,实践上主要表现为各个地方的各个机关聘请行风监督员,各个单位的民主恳谈会等等。目前的这些形式还比较单一,行风监督员等措施也没有制度化,常规化,社会影响力不大。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方式方法,是参政的重要形式,是民主党派存在的客观社会属性。

民主党派监督是以支持和协助中国共产党更好地执政为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监督。但因属于异体监督,所以更有说服力。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民主监督要做到讲质量、上水平、求实效,至少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问题明确,二是意见实在,三是贵在落实。

总而言之,我们要理清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民主与法制、改革与法治的逻辑关系,要了解民盟的光荣历史,了解民盟的纲领宗旨,才能够在新时期不迷失方向,才能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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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26 18:05:06      阅读:17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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