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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作者:高敏   

我国是最早开展民办教育的国家之一。早在2000多年前,大教育家孔子算得上是我国民办教育先驱。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民办教育如雨后春笋般快速生长。发展到现今,民办教育学校优胜劣汰,进入规范化时代。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十年,以公有制为基础,我国建立和形成了庞大的国办学校体系,国家以极大的努力,来满足社会日益广泛而多样的教育需求,通过对各类人才的培养,大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以国家化为基本特征的“大统一”教育,越来越暴露出它的种种弊端。本来,发展教育,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和社会共为办学的主体,而把社会排除在办学的主体以外,这就必然扼制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况且,我国人口多,经济基础差,即使国家把学校办起来,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学校办学条件一时也难以改善,出现了“低标准办学,教育手段落后”的局面,这又与培养高素质的人才相矛盾

走多渠道办学之路,是党和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的一条基本政策,它的产生、发展和壮大,为我国教育事业带来了勃勃生机。民办教育积极的创新性的发展给公办教育注入活力,公办教育中已经形成的严格的考核机制、教学规范等为民办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为保障学生在民办教育机构能够顺利完成学习任务,保证教师得到相对公平的待遇等前提下,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各种考核非常严格。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国家为支持和发展民办教育,提供了多项法律和政策支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了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重大突破性规定;2004年4月1日起实施与其配套的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政策鼓励,政府支持,办学合法,民办学校如鱼得水,更加红红火火地发展起来。

经过近30余年的发展,中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到目前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民办教育体系。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0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02289所,民办普通小学5351所,民办普通初中4259所,民办普通高中2499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123所,民办高校676所。

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招生1300.45万人,比上年增加143.68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392.96万人,比上年增加327.57万人。从中也可看出我国民办教育市场巨大,市场需求逐年上升。

近年来发展最快的是民办幼儿教育。2010年,我国民办幼儿园较上年增加12985所;入园儿童较上年增加136.94万人;在园儿童较上年增加265.30万人。

2010年,民办高校比上年增加18所;招生人数比上年增加6.60万;在校生人数比上年增加30.55万人。随着民办高校师资力量的逐渐雄厚,其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优质生源,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投资其中,民办高校将继续稳步发展。(注:相关数字来源于百度百科)

党和国家积极推进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这一项全新的事业。伴随着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民办教育大概经历了起步、探索、崛起和规范发展四个阶段。

40年来,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支持,在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鼓舞下,一大批民办教育工作者殚精竭虑、奋力拼搏、开拓创新、积极奉献,中国民办教育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于教育大国的崛起和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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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16 19:04:50      阅读:22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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