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替代进口”与“出口导向”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长期奉行的两大重要的战略决策。大型关键设备的国产化工作早已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但设备中的关键铸锻件国产化近几年才在相关的发展规划中明确,部分“替代进口”铸锻件尤其是一些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品,如大型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站、核电站、大吨位军舰燃机及特殊用途军品泵用的“护环” 锻件、转轴锻件30多年来一直完全依赖进口。近几年来,党中央提出“科技创新、自主研发”战略,国内企业加大了研发力度,“进口替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较多国产锻件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国际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备批量化稳定生产条件,部分国产锻件甚至批量出口国外,但一些要求“替代进口”的产品在国内招标时却长期被“指定进口”,这对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家科技进步、对保障国家战略安全、对实现伟大“中国梦”是非常不利,也与国家的替代进口产品的战略相矛盾,大型发电设备中“替代进口”铸锻件的推广应用工作已到了非重视不可的程度了!
这个问题从我们调研四川省德阳市广汉一家高科技民营企业明显感觉到了应该是亟待解决问题的时候了。德阳万鑫电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http:www.dywanxin.com)成立于2002年,是专业批量生产汽轮发电机、核电、军舰燃机及特殊用途军品泵用“护环” 锻件和飞机钛合金锻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三级保密单位、护环产品国家标准修制定单位、科技部十二五863项目参加单位,在护环生产方面拥有4项国家发明专利,并初审通过5项国家发明专利。公司执行国军标GJB9001-2009质量管理体系,是全国唯一具有600-1000MW火电和核电不锈钢护环产品生产技术及制造能力的企业,建有300-1000MW不锈钢护环产品专业生产线,具有年产550件的生产能力,护环产量位居全国第一和世界首位。
公司占地65亩,员工125人,建有一条300-1000MW “护环” 锻件和飞机钛合金锻件专业生产线,包括150吨、100吨标准厂房,8000吨压机和配套的锻造操作机,150吨、50吨行车,燃气锻造加热炉,高低温热处理电炉和现代化理化检测试验室,建设面积共计5760平方米。
该企业近十年来进行大型汽轮发电机“护环”锻件和飞机钛合金锻件的国产化开发,在“护环”锻件生产方面获得4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有5项国家发明专利通过初审;与西宁特钢、东北大学、北京钢铁研究总院、哈尔滨电机厂有限公司和无锡透平叶片联合开展“十二五”首批863计划课题任务“先进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关键叶片和护环钢开发”(科技部课题编号:2012AA03A502),并承担“护环”锻件JB/T标准修订工作。2007年2012年先后开发成功300MW级和1000MW级“护环”锻件,经四川省经信委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及发电设备制造单位联合坚定,认定300MW级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1000MW级产品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可靠,具备批量化稳定生产条件,可逐步替代进口。几年来公司投入9000余万元建设了一条8000t压机为主并执行国军标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的“护环”锻件生产线,300MW及以下级电站“护环”锻件及其他特殊用途“护环”锻件,先后在上电、哈电、东电、生建、南汽、武汽、北重电、南阳防爆电机厂、东风电机厂、哈电交直流电机公司及湘潭电机厂得到应用,600MW级“护环”出口BHEL,打破了300MW级“护环”锻件30多年来完全依赖进口的局面,社会效益显著并迫使日本,德国从约46万元/吨降价到约18万元/吨,降幅60%,给国内发电机组制造厂带来明显的效益。就是这样一个势力非常雄厚的民营企业却因为收到市场不公正的对待、受垄断的排挤,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
可能由于长期进口的惯性,国内较多发电设备应用单位或电力设计院应用国产“护环”的积极性却明显不足,在招标书中明确标注需要进口“护环”。目前,300MW“护环”锻件进口率仍达约90%,600-1000MW火电站、核电站及舰艇燃机用护环仍100%进口。这对实现伟大“中国梦”、对重要战略性产品的国产化应用、保障国家能源设备供应安全、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家科技进步都极其不利。
国内一些发电设备应用单位或电力设计院多年来在大中型发电设备采购标书或合同中对关键铸锻件长期、大量“指定进口”,固然是为了设备的安全运行,但客观上削弱了国产化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严重打击了国内生产厂家国产化开发的积极性。这种局面不仅铸锻件研发生产厂家无法改变,即使是发电设备制造厂也无能为力,导致国内企业虽然能够高品质、批量化、稳定化生产,甚至产品出口国外,但却在国内得不到应用的可悲局面。
“替代进口”与“出口导向”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长期奉行的两大重要的战略决策,但目前国内所需的600-1000 MW级“护环” 100%“指定进口”,而国产600 MW级“护环”却已开始向国外出口,这种局面对国家长期奉行的战略决策的严重违背!
由于“指定进口”的长期、大量存在,国内生产厂家市场占有率极低,加之国外政府采取低息、货币贬值等政策,国外实力厂家采取包括倾销等经济手段打压国内生产厂家,前期巨大的研发和设备投入使得国内仅有的少数厂家面临生存危机,如果被迫转产或倒闭,中国将重新回到无国产同类产品与国外企业竞争的境地,日本、德国厂家又可以在中国大地上为所欲为了!价格垄断将重新抬升,我国护环工业将继续受制于他国。更严重的是,一旦发生冲突,国内火电站、核电站、军舰燃机及特殊用途军品泵装备将面临较长时间无“护环”产品供应的局面!这已经不是国内企业与日本、德国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而是关系到国家装备安危的战略问题,已到了非重视不可的程度了。
大型发电设备的国产化是关系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保障。但要真正地实现设备的国产化,一是设备的自主设计,二是设备中的关键铸锻件国产化并推广应用,缺一不可。“替代进口”关键铸锻件的核心制造技术通常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技术含量高,国外技术封锁严、研发及生产周期长,如果对科研开发重视不够,或者对“替代进口”铸锻件推广应用不力,或者对“替代进口”铸锻件生产厂家扶持力度不足,往往都会形成虽然解决了设计问题,但关键铸锻件仍需长期、大量进口的局面。表面上大型发电设备国产化了,但关键零部件生产技术仍由国外垄断,如果一旦发生冲突,关键铸锻件的进口停止了,这时才来进行国产化开发工作,必将为时已晚。
建议
(一)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尽快解决“指定进口”和不公平竞争问题。
建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文要求国内发电设备应用单位或电力设计院,从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角度出发,今后在发电设备采购标书或合同中不得再对设备中的“替代进口”铸锻件附加“指定进口”或类似的条款,给国内企业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
理由:
1、本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二十条,即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四款即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2、为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对关键铸锻件国内都实施了专门的质保体系或许可证制度,发电设备制造单位在设计中也进行了相关计算,并提出了相应的制造要求、质量要求和检测验证要求,并有组织相应的国家权威机构对产品的技术进行鉴定认定,对于是否需要进口应由发电设备制造厂家在保证达到设计的安全要求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按国产化优先的原则,根据国产化研发已达到的技术成熟度,自行确定进口或国产。而不能由招标方指定,特别是国家大型的发电设备采购方更要从保护国家重装产页安全的角度出发,技术指标相同的情况更要鼓励采购国内产品。
(二)今后在国内产品质量、价格与国外产品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铸锻件,不得再要求国内价格必须低于国外价格。建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文要求国内大型发电设备制造单位,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大力支持、保护民族工业角度出发,制定采购计划。
理由:国外实力厂家采取包括倾销等经济手段打压国内铸锻件生产厂家,价格已经大幅下降,给国内发电设备制造厂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本来国内铸锻件生产厂家已为此作了大量投入,作出了巨大贡献,如果再要求国内铸锻件生产厂家的价格必须低于国外价格、否则就进口,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替代进口”铸锻件生产厂家的生存与发展。在价格相同、质量相当的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铸锻件,这对支持、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帮助国内“替代进口”铸锻件生产厂家化解国外的经济打压,促进国家科技进步意义十分重大。
(三)要贯穿整个产业链从根本上形成 “替代进口”铸锻件推广应用的鼓励、扶持机制。建议采取以下3条措施:
1、对大型关键发电设备制造和应用单位,建议国家发改委和经信委,对积极推广应用国产关键铸锻件进口替代产品出台鼓励采购使用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保护民族工业。
2、为应对国外企业对国内“替代进口”铸锻件生产厂家的经济打压和低价倾销,妄图将其扼杀的企图,化解国内生产厂家的生存危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即"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对国内“替代进口”铸锻件生产厂家的研发资金补贴扶持和奖励政策,力争“替代进口”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全面优于日本、德国,最终全面替代进口,进而成为中国强有力的出口拳头产品,为国争光,为民族工业争气。
3、必要时,建议国家商务部展开反倾销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