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你的位置:首页 >> 社情民意
关于构建网络内容创作者职业准入与监管机制的建议
作者:惠里铀龙 刘佳 赵洪兵 肖敏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摘要:近期,四川什邡市发生一起网红博主虚构事实、诋毁医院声誉的典型案件——一名拥有十多万粉丝的视频博主邓先生因质疑医院诊疗费用,在网络连续发布不实视频,指责医院"乱收费""无医德",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该事件并非孤例,而是折射出当前网络内容创作者准入门槛缺失、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深层次问题。为此建议建立分类分级的网红准入机制,按粉丝量与内容领域差异化管控;强化平台前置审核与动态监管责任;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渠道,防止"舆论审判";加强网红法治素养与职业道德教育。


2023年10月31日凌晨,四川什邡市一名拥有十多万粉丝的视频博主邓先生因在酒吧被打伤,由120送往医院救治。医生根据其头部外伤、腹部刀伤及饮酒状态,综合评估后开具了头胸及全腹部CT检查。邓先生质疑检查必要性及费用过高(约1200元),在医生详细解释其身体状况可能存在潜在致命风险的情况下,仍拒绝检查,并由陪同女友签署《拒绝医疗同意书》后离开医院。随后,邓先生在未通过正规渠道沟通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连续在网络发布视频,指责医院"乱收费""无医德",并声称医院雇佣"水军"引导舆论。这些视频累计获赞上千次,引发网友对医院的负面评价,甚至导致部分患者"跟风"到医院要求退检查费,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经审理认定,医院进行的CT检查符合诊疗规范,费用符合物价标准,而邓先生发布的"引导性和贬损性言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法院指出,这些言论"引发他人对原告在医务管理及专业水平的怀疑与猜测,足以令公众对原告的声誉、信用产生不良印象",构成名誉侵权。鉴于邓先生已自行删除视频,法院最终判决其向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损失3500元。

此事件反映了当前网络内容生态中的突出问题:部分网红博主为吸引流量、博取关注,利用自身影响力发布不实信息,煽动公众情绪;网络内容创作准入门槛缺失,使得缺乏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的创作者得以轻易传播不实信息;正规维权渠道被忽视,而"舆论审判"现象日益盛行。医疗领域因其专业性高、公众关注度强的特点,更成为此类问题的重灾区。

(一)网络网红准入门槛缺失——当前网络内容创作者,尤其是网红的准入门槛几乎为空白

(1)身份准入无限制:任何用户只需简单手机号注册即可成为内容创作者,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红(如粉丝量超过10万),没有相应的资质审核与专业能力要求。

(2)专业领域无认证:即使在医疗、法律等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普通网红也可随意发布专业性评价,无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这与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中"对从事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进行严格核验"的要求相去甚远。

(3)影响力与责任不匹配:如什邡事件中的邓先生拥有十多万粉丝,已具备相当的舆论影响力,但其在医疗专业领域的发言却无需任何医学背景或事实核查,导致不实信息迅速扩散。

(二)正规维权渠道信任不足与舆论炒作盛行

医疗纠纷具有高度专业性,其责任认定与事实厘清需依托严谨的医学鉴定,并遵循法定程序逐步推进。然而在此事件中:当事人未通过医疗纠纷正式解决渠道(如医疗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寻求帮助,而是直接诉诸网络舆论。医院在视频发布后曾试图联系当事人进一步解释诊疗过程,但遭拒绝。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直播邀请网友连线讨论,将专业医疗问题交由非专业公众评判,导致问题复杂化。

这种现象反映了部分网民对正规维权渠道缺乏信任,或是企图通过煽动性内容获取流量关注,其背后是平台推荐算法对争议性、情绪化内容的偏好与激励。

(三)平台监管责任缺位与治理滞后——网络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主要载体,在网红监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1)事前预防机制薄弱:平台对网红内容创作的事前审核与资质验证不足,多在违规发生后采取处置措施,缺乏有效预警机制。

(2)事中管控不够及时:什邡事件中,邓先生连续发布多条不实视频后,平台未及时采取限制传播、标注争议等措施,致使不实信息持续扩散。

(3)事后惩戒力度不足:即使网红因发布不实信息被法院认定侵权,平台对其账号的处置也往往不够明确,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四)网红法律认知薄弱与失信成本过低——部分网红创作者法律意识淡薄,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认识不足

(1)不了解名誉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与后果;

(2)混淆专业批评与诋毁诽谤的界限;

(3)低估不实信息的社会危害性与法律风险。

与此同时,当前网红失信成本相对较低。什邡事件中,邓先生最终仅需公开道歉并赔偿3500元,与其不实信息对医院声誉造成的损害相比,惩戒力度有限,难以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

(五)现有管理措施与不足

(1)职业主播认定标准的局限  2025年3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主播职业能力划分要求》,这是我国首个针对网络表演主播的职业能力评价标准。该标准:明确了"职业主播"认定标准(月均开播30小时以上或直播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建立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的职业能力划分体系;构建了知识、技能、品德信用三维评价模型,并设立"一票否决"机制(严重违法失信人员无法参与评价)。然而,该标准主要针对表演类主播,且为团体标准,缺乏强制约束力,无法覆盖全部网络网红,尤其是知识分享、评论批评类内容创作者。

(2)自媒体管理通知的执行落差  中央网信办2025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从事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进行严格核验,并在账号主页展示其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认证材料名称";"对未认证资质或资质认证已过期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但在实际执行中,平台对网红资质的审核力度与展示要求落实不均,许多从事专业领域内容生产的网红仍未完成相应资质认证与展示。

(3)平台内部治理的探索与局限  各主要平台也在积极探索网红治理机制,如:抖音推出的"健康分"管理机制,通过动态评分引导主播规范直播,将内容规范与直播推荐量级、收益直接挂钩。部分平台建立保证金制度与信用分评估体系,对违规账号采取限制营利权限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存在平台间标准不一、执行尺度差异等问题,缺乏行业统一的网红准入与管理规范。


为此建议:

(一)建立分类分级的内容创作者准入机制——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影响力的网络网红,建立差异化准入要求

(1)按领域分类:将网红内容划分为普通生活类与专业领域类(如医疗、法律、金融等)。对专业领域类网红,要求提供相关职业资格、专业背景证明,并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展示。


(2)按影响力分级:以粉丝数量、互动数据等为依据,将网红划分为不同等级。针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红(如粉丝量超过10万),实行更严格的准入要求与管理标准: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培训;内容真实性承诺制度;定期更新的资质审核机制。

(二)强化平台前置审核与动态监管责任——明确平台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构建全覆盖、全流程的监管机制

(1)前置审核强化:对申请从事专业领域内容创作的账号,实行"先审后发"机制,未通过资质审核不得发布相关领域内容;建立网红档案信息库,收录其资质证明、信用记录等信息。

(2)过程动态监管: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网红内容监测与预警系统;对争议性内容及时标注"信息待核实"标签,限制其传播力;完善用户举报机制,简化举报流程,提高处置效率。

(3)违规联合惩戒:建立跨平台的"网红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网红实施联合限制;违规网红获得的粉丝增长,平台应及时核实并予以清除;对打造低俗人设、蹭炒社会热点进行恶意营销的网红,取消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

(三)完善专业纠纷解决渠道与舆论引导机制

(1)强化正规维权渠道:在医疗、教育等专业领域,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平台,提供便捷、低成本的专业纠纷解决服务。

(2)规范舆论监督边界:明确"批评建议"与"诋毁诬陷"的法律界限,为网红内容创作提供清晰指引;鼓励网红在发表批评性内容前,履行基本核实义务,标注信息来源,避免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四)加强网红法治素养与职业道德建设——提升网红群体的整体素质与责任意识

(1)常态化培训机制:将网络法治、媒介素养、职业道德纳入网红培训必修内容;鼓励MCN机构、平台定期组织网红参与社会公益与行业交流活动。

(2)正向激励机制:在网红评价体系中加大社会责任与诚信记录的权重;对长期创作优质内容、积极传播正能量的网红,在平台流量、商业合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什邡网红诬陷医院事件绝非简单的个案,而是折射出当前网络内容创作领域准入门槛缺失、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系统性问题。应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加快构建政府引导、平台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网红综合治理体系。通过建立分类分级的准入机制、强化平台监管责任、完善纠纷解决渠道与加强网红教育等多措并举,既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权利,又防范不实信息与网络侵权的发生,实现网络内容生态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平衡个体表达与公共利益,推动网络空间秩序与活力的统一,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上一篇:关于加强低级别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
下一篇:关于优先优价收购安全利用区镉不超标稻谷,促进低镉品种推广解决稻米镉超标的建议
时间:2025/10/10 17:48:53      阅读:2 次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中国民主同盟德阳市委员会 | 网站管理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    电话:0838-2502193
蜀ICP备090101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