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你的位置:首页 >> 社情民意
关于江油霸凌事件折射的未成年人保护短板及综合治理建议
作者:惠里铀龙 刘佳 赵洪兵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摘要:2025年7月四川江油发生一起恶性未成年人欺凌事件:15岁刘某甲因矛盾纠集13岁刘某乙、14岁彭某某,对14岁赖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及强迫脱衣(未遂),并拍摄视频传播网络,致受害人轻微伤。警方对刘某甲、彭某某处以治安处罚并送专门学校矫治,对未满14周岁的刘某乙及围观者批评教育。事件暴露四大核心问题:法律惩戒机制结构性失衡、家庭监护失能、专门学校矫治体系效能存疑、网络暴力叠加次生伤害。为此建议:修订低龄违法处置规则,增设“恶意补足年龄”条款;压实主体责任与风险防控;改革专门学校程序与专业标准;严惩暴力视频传播。


2025年7月22日,四川省江油市15岁女生刘某甲因矛盾纠集13岁刘某乙、14岁彭某某,在废弃楼房内对14岁赖某某实施辱骂、殴打及强迫脱衣(未遂),造成其头皮及双膝多处挫伤(鉴定为轻微伤)。现场多名围观者拍摄视频并传播网络。警方处置如下:1)刘某甲、彭某某:治安处罚+送专门学校矫治(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2)刘某乙(13岁)及围观者: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严管(因未满14周岁免于治安处罚)。虽该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但暴露四大核心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惩戒机制结构性失衡。本事件中刘某乙(13岁)因未达行政拘留年龄(14周岁)免于处罚,暴露《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低龄施暴者的约束真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生效)虽将行政拘留年龄下调至14岁,但未覆盖12-14周岁群体。此外,身体损伤鉴定为“轻微伤”,但强迫脱衣、网络传播等情节造成的精神伤害未纳入司法量化,导致违法成本与实际危害不匹配,暴露了伤害认定存在一定局限。

家庭监护失能。施暴者中多人休学或长期脱离监护,刘某甲能轻易组织群体暴力,反映家庭管教失效。

专门学校矫治体系效能存疑。入学需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易因家长反对或地方资源不足流于形式。此外,矫正周期(3个月-3年)缺乏统一评估标准,公众担忧沦为“短期体验”而非行为根治。

网络暴力叠加二次伤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4年数据显示,校园暴力中“围观拍摄传播”比例三年来上升27%,加重受害者心理创伤。该事件中围观者拍摄传播行为反映未成年人暴力娱乐化倾向,但现行法律对“拍摄/传播暴力视频”无明确罚则,且平台下架机制存在明显滞后性。

为此建议:

(一)法律执行层面:修订低龄违法处置规则,增设“恶意补足年龄”条款

1、修订低龄违法行为处置规则,对12周岁以上、屡次施暴者引入 “恶意补足年龄”例外条款,允许强制送入专门学校(参考英美法系实践)。

2、增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强迫羞辱、网络传播等情节纳入量刑参考,突破“轻微伤”认定局限。

(二)家庭与校社协同:压实主体责任与风险防控

1、强化监护追责与支持,1)强制亲职教育对失职监护人实施3-6个月课程学习,屡犯者处监护权暂停或纳入征信记录;2)特殊群体专项保护:学校对残障家庭学生建立“校警联动档案”,开通转学绿色通道。

2、校社无缝衔接机制,1)校园暴力分级响应,学校须24小时内上报欺凌事件,隐匿不报追责校长;2)社区风险地图管理,网格员联合社工暑期巡查废弃建筑、网吧等高风险场所,设立一键报警装置。

(三)专门学校改革:程序透明化与师资专业化


1、程序透明化,公开矫治方案及阶段性评估报告,允许第三方机构参与效果审计。

2、师资专业化,按一定师生比配置心理学、司法社工,引入认知行为疗法矫正暴力行为模式。

3、长期跟踪机制,矫治结束后提供1年社区观护,再犯者转入司法程。

(四)网络生态治理:切断暴力传播链

将“未成年人暴力视频”纳入网络整治重点清单,建立全网关键词屏蔽库;学校每学期开展数字伦理课程,将抵制拍摄/传播暴力内容纳入综合素质评价。

江油事件将施暴者送入专门学校,打破了“受害者被迫转学”的畸形惯例,但根除未成年人暴力需系统性破局:法律须撕破“年龄保护伞”,让施暴者付出匹配代价;家庭、学校、社区需编织无缝监护网,尤其关注弱势群体;网络平台应守住伦理底线,拒绝成为暴力帮凶。唯有让惩戒转化为矫治契机,让旁观者转化为干预力量,方能实现“保护”与“问责”的终极统一。



上一篇:关于遏制“网络医闹”、构建医务人员网暴防护体系的建议
下一篇:关于规范建设城市早市的建议
时间:2025/8/5 16:48:42      阅读:7 次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中国民主同盟德阳市委员会 | 网站管理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    电话:0838-2502193
蜀ICP备090101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