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在利害关系人参与下,挽救有再生希望的危困企业、促进其重获经营能力的重要机制,是做好破产重整、和解工作“后半篇文章”,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可促进企业脱困重生,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修复职能部门分散
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涵盖税务、工商、金融、司法等多个领域,涉及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法院等不同部门。由于主动修复工作机制尚未健全,修复信息不能实时有效共享,企业需向多个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有时还需法院出面协调,增加了企业负担。
2、申请银行融资困难
部分金融机构因企业破产法出台前的部门规章规定,以企业账户内债务未全额清偿为由,将其纳入贷款“黑名单”,在企业申请贷款风险评估时不予通过,导致企业恢复经营的重要融资渠道不畅。
3、信用查询公布滞后
即使企业重整成功,其重整前的涉诉涉执、行政处罚等信息仍会被记录在信用查询系统并对外公布,容易降低企业社会评价,对其人员聘用、招投标、业务开展等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可能使企业再次面临经营困境和破产风险。
4、信用修复规制不完善
目前对于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的系统性规定较少,仅有一些政策性文件有所提及,且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缺乏统一的专门性规定来全面规范、保障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企业、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缺乏明确、权威的依据。
5、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的忽视
目前的信用修复机制主要关注企业本身,而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修复关注不足。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破产后,可能因企业的失信行为而受到信用限制,影响其后续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
企业破产和解、重整依然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为此,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和梳理,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体系,才能破解优化营商环境中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问题,因此建议:
1、分类实施企业信用修复
(1)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信用修复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完成信用修复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2)司法执行信息信用修复。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对破产企业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2、优化金融信贷支持调整金融债权处理方式
调整金融债权处理方式:明确重整企业未清偿贷款的结清和销户处理流程,引导金融机构按照正常企业融资标准依法合规审批重整企业的融资需求,避免因企业破产历史而设置不合理的融资门槛。
提供融资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对破产重整企业给予一定的融资支持,如提供优惠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条件等,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或提供担保,为企业的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情况,适时调整重整、和解企业资产质量分类,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3、规范信用信息管理
市场化平台网站大多数信息是从政府部门信息平台“扒取”,但在信息披露上往往十分滞后,相关征信平台和信息展示APP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在企业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及时更新信用信息,添加声明或屏蔽相关失信信息,准确反映企业的最新信用状况。
企业发现公开的破产相关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有权向公示其信息的平台和网站提出异议。公示平台和网站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信用报告中相应信贷信息未及时更新的,可向相关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提起异议。
4、强化工作协同、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部门间协作:加强税务、工商、金融、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各部门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及时相互配合,简化程序,避免企业多头奔波。
府院联动:政府部门与法院之间应建立常态化的联动机制,明确在破产程序中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法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破产企业的情况和信用修复需求,政府部门应积极协助法院推动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共同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加强宣传和培训:积极开展多渠道宣传,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体系,提升企业对信用修复的认知和意识。同时,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院法官、企业管理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重要性的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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