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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建立‘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依据条例
作者:赵萍   

                                                   德阳市政协常委  民盟德阳市委副主委  赵萍
     
     目前公安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范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释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用车及私家车拥有急剧增加,发生事故的地点也多样化,比如生活小区、单位封闭管理范围。从社会的发展程度及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单位适宜开放式管理,目前的企业单位管理基本都是采用封闭式管理,允许有关的车辆通行,比如职工的车辆、本单位公务车及外单位公务车。有车辆通行就相应会出现交通事故,依据现有的交通法是无法进行事故处理,已经积累了多起事故无法解决,对社会的稳定有不利的因素。
     建议:为防范大量无人受理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对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在交通法没有进行修改以前为了能够有效的处理问题,建议德阳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即小区及单位管理范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德阳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此类交通事故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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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6/1 1:35:20      阅读:20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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