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牟林瀚虐待案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类似事件也层出不穷,引发了对虐待罪规制范围的思考。《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但没有对“家庭成员”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而关于“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如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界定“家庭成员”范围,则牟林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受害人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但若依照《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的规定,结果则迥然不同。对“家庭成员”范围的不同界定导致司法适用中存在分歧,不能有效适应现代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价值形式巨大变迁的社会环境,也不能有效保护非典型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如同居、寄养、看护等共同生活情形下的儿童、老年人、妇女的权益,等等。
建议:出台有关虐待罪的司法解释,将判断虐待罪的“家庭成员”范围做扩大解释,范围不仅限于典型的家庭成员,还包括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较为稳定关系的共同生活的“类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