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主管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工业集聚区(园区)作为人口集中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水污染防治法》未明确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具体职能部门,也未对其资金筹措、建设和监管作出规定,导致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和监管存在空白。为此建议:一是明确工业集聚区(园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作为该工业集聚区(园区)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负责筹集资金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二是建议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参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要求,统一纳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进行修订完善,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九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加强运营监督管理,明确赋予住建部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和监管职责。但是,针对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水污染防治法》未对其资金筹措、建设和监管作出规定,法律明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未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导致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和监管存在空白。
为此,建议:
一、明确工业集聚区(园区)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工业集聚区(园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作为该工业集聚区(园区)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负责筹集资金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压实属地水污染防治责任。二、明确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主管部门。城镇是与乡村相对应的概念,在国土空间中用于开发建设并从事商业、工业和服务业活动的区域,都应属于城镇范围,工业集聚区(园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主战场,更是人口集中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工业集聚区(园区)应纳入城镇范围管理。建议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参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要求,统一纳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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