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缴纳基数的建议
张平
我国的养老政策是90年代初制定,当时缴纳养老金是按照档案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0元保留补贴作为养老金缴费计算基数。
近二十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6年全省统一规范了津补贴,本应纳入养老金投保基数的地方性津贴却迟迟未能纳入事业单位养老金投保基数,使得我省现行养老金缴纳基数与迅速变化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严重脱节。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之后所领取的退休费远远无法适应物价上涨和城市生活成本快速上升的客观现实。特别是对于众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一旦将来退休时,既无法从原单位领取地方性津贴,也无法在社保部门领取相应部分的养老金。这就造成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所领取的退休工资与同等条件退休公务员所领取的退休工资相差一半(1500元)以上,与效益一般的企业退休职工相比也要相差1000多元。更重要的是,现行社保缴纳养老金的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按效益调高投保基数,对于个体工商业者也设有多个档次供投保者选择,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尽管有能力和意愿给职工调高缴纳基数,却苦于政策滞后而无法调整。也就是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无论多么努力,无论为社会创造多少效益,其退休后的结果都是养老金远远低于同等条件下城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极大的挫伤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建议将地方性津贴纳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缴纳基数,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则应准许参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