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就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欠税核销问题、企业重整以及和解过程中新产生的税收优惠等问题做出规定,对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对那些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在破产重整前产生的历史欠税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且在现行的税务系统中,破产重整成功企业与其他正常企业在历史欠税问题上没有任何区别,由此便会产生以下情况: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的历史欠税问题可以通过“死欠”核销,但重整成功企业却仍需要承担全部欠税的缴纳义务,即便在重整或和解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表决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受偿方式和比例,未受偿部分根据破产法应予豁免,但在税务系统中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仍然无法核销,或者延期支付新产生滞纳金,因此必然导致此类企业重整成功后仍面临巨大的税费负担,不能轻装上阵,何谈高质量发展。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该意见的出台也为优化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问题指明了方向。为此,特建议:
一、搭建司法系统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常态化联席协作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系统,针对破产重整成功企业历史欠税问题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可以借鉴破产清算企业“死欠”核销机制,在税务系统之予以核销;
三、条件成熟,可以考虑从国家层面出台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意见或者修改税法,为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创造涅槃重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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