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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对工伤性质认定影响的建议
作者:苟石斌   所属支部:绵竹总支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直接决定了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大多数交通事故参与者因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等情况,只要无人员身亡的情形,双方多数采取协商方式确定由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责任。若遇事故中的伤者系在上下班途中,这就会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和社保基金需要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对此缺乏救济途径,这就让用人单位和社保基金承担了额外责任,势必会加重其负担。

建议:

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于责任认定不能依据事故双方协商来定。对于涉及工伤的情况,应通知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参加,让其也了解事故情况,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若未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参与的,在劳动者申请工伤性质认定的,相关机构需要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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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7/26 14:56:02      阅读:2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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