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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短期临时工个税征收的建议
作者:张辉平   所属支部:中江总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短期临时工(居民)工作报酬很低, 有的七十至八十元/天低至甚至低至四十至五十元/天,而且不是每天有活干,每月收入低至一千余元或几百元不等,未达到个人所得税每月五千元的起征点。将这部分低收入群体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严重缺乏社会公平性,亟待完善相关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用工单位支付短期临时工工资时把本应由用工单位的职工及其管理人员承担的纳税转嫁给短期临时工,要求短期临时工到税务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临时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还要承担管理人员管理费(抽头)的个人所得税,临时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二是税务机关政务服务窗口收取临时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临时工一次性申报的工资收入起征点五百元征收,只要一次性申报的工资收入大于或等于五百元就要征收个人所得说,若要免缴税只有化整为零保证每一次申报总金额小于五百元,但是隔几天又得申报一次,申报次数多很麻烦,这种只管一次性申报的总金额,不管总金额对应天数的制度缺乏民生为本的服务宗旨。一次申报所缴纳的几元或十几元不等的个税金额对临时工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

建议:

1.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工作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同时,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既要做到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做到不该征收的坚决不收,切实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发充分彰显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情怀。

2.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用工单位职工及其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严防用工单位职工及其管理人员把本该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转嫁给低收入群体的临时工,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侵害零星短期临时工合法权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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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2/28 19:03:27      阅读:37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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