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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广告中禁止使用“护眼”等误导性词汇的建议
作者:吴晓亮   所属支部:广汉支部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中国的青少年近视率高居世界第一。教育部2018年7月发布的《中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报告》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力不良问题突出。其中四、八年级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分别为 36.5%和65.3%,部分区域学生视力不良问题更加严峻,视力不良检出率四年级超过 60%,八年级超过80%。

习近平总书记曾针对这一问题连续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2018年8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家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学生、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并提出了到2030年,将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的长期目标。

二、存在问题

1. 实施方案不够重视电子产品对儿童和青少年视力的影响

《实施方案》除了对教育者、医疗机构和家庭三方都提出要求之外,还提出了严把眼镜生产质量、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时间、查处虚假违法近视防控产品广告、采用公益广告宣传推广近视防治知识等措施。

但是,针对导致学生近视主要原因之一的电子产品使用问题,该方案只要求老师和家长“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在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已经是现代家庭生活必需品的时代,单纯通过要求家长和学生“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不足以达到保护儿童和青少年视力之目的。

2. 实施方案未规定电子产品制造商应尽的提示责任

《实施方案》只要求网络游戏供应商“探索符合国情的适龄提示制度,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时间。”但却未提及电子产品的制造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电脑,电视、手机等电子产品都属于自发光体,不论其生产技术多么先进,都会产生蓝光和频闪,长期观看,就会对视力造成损害。如果能要求网络游戏供应商等承担提示责任,那么就完全有理由要求电子产品的制造商也承担起相应的提示责任。

3. 电子产品制造商以“护眼”等广告字眼误导消费者

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不少声称具有“护眼功能”或者“护眼模式”的电视机、电脑、手机产品,并将其作为一个卖点在其产品广告中大肆宣传。例如新浪网站的新闻中心报道文章“创维防蓝光护眼电视H4 全新一代科学护眼新主张”。然而,电子产品制造商声称的护眼功能实际上是其产品对眼睛的危害相对减少,而并不是具有保护视力的功能。商家将“对眼睛的危害减小”宣传为“护眼”,其目的是利用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这样的宣传辞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定义。这类虚假广告无疑会误导一部分家长放任子女长时间观看所谓的“护眼电视”或者使用具有“护眼模式”的手机等电子产品,对视力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如果任由此类广告泛滥,无疑会妨碍实现我国儿童和青少年视力保护的长远目标。

三、意见建议

为此建议:应该禁止电子产品制造商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护眼”等具有正面导向的词汇,防止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参考烟草企业在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做法,要求电子产品制造商在其产品包装、开机画面、开机广告、产品宣传册、销售场所或销售平台网页的显著位置添加诸如“适合观看距离”、“最长观看时间”、“适合观看环境”、“长期观看有害视力健康”等提示信息,为保护我国儿童和青少年的视力尽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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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9/24 17:42:22      阅读:14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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