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交纳盟费及使用办法
(1994年5月30日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16次主席会议通过)
一、本办法根据《盟章》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二、盟员向所属基层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或直属小组)交纳盟费。个别联系盟员向直接联系的组织交纳盟费。
三、盟员交纳盟费的标准,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盟费应按月交纳,也可按季度交纳。
工资收入包括:
1、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3、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包括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4、离、退休人员:调整后的离、退休金(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
四、盟员无固定收入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所属组织申请减交或免交盟费。
五、盟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关系的,也应交纳盟费。
六、各级组织所经收的盟费,由该组织保管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办公及各种活动费用。
七、盟费的收支、保管等工作,应指定专人办理。基层组织对盟费的收支情况,应于每年终向盟员公布,并向上级组织报告。上级组织对所属下级组织盟费的收支情况,应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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