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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红黑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议
作者:朱飞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保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反复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市食品形势稳定向好。但是,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低小散多”,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制约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加关注迫切,全面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切实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为此,我们建议:

一、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红黑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政府食安办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和市委市府《十三五规划》的重点事项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红黑档案”管理制度。

二、明确管理制度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红黑档案”管理制度,将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红黑名单”管理。

三、突出制度的主要目的。建立我市食品安全“红黑档案”名单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加大不法行为制约力度。增加不法分子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上的成本,让不讲诚信者付出更大的经济和声誉代价。二是弥补监管制度体系不足。在法律现有规定的框架下,创新制度设计,弥补监管法规在诚信体系方面的不足,通过探索和完善配套制度,提高监管实效。三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行为。通过这个制度,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弘扬“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增强诚信体系建设效果。

四、明确建立“红黑档案”名单的内容。制度应规定,凡符合连续二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等6项标准的企业,将列入“红名单”, 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或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也可纳入“红名单”。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稽查执法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12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中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

五、明确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的内容。凡是“红名单”企业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经营准入、评先评优、信用评级、产销对接、税收服务、品牌培训、商标注册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便捷服务。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还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增加抽检频次,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食药监部门将依法严格限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税务部门将依法加强其税务管理;国土部门将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用地;对违法失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六、建立“红黑档案”的信息管理。市食品安全“红黑档案”名单由市政府食安办每季度通过市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或将通过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德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将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布,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行政处罚等。“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1年,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将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有失信行为将撤销其称号;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在1年管理期限届满前申请检查,整改合格后从“黑名单”中删除。

通过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红黑档案”名单管理,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和“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诚信机制,增强全社会的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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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4/12 9:08:57      阅读:8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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