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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盟员、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资鉴反映关于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整治AI个人形象侵权乱象的社情民意
摘要:当前,生成式AI技术快速迭代,深度合成、数字人复刻、AI换脸等应用广泛渗透经济社会各领域,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与此同时,AI个人形象侵权问题频发,未经授权抓取、合成、传播他人肖像、声音等敏感信息,已从明星艺人蔓延至普通民众,“被出镜”“被代言”“被丑化”等乱象突出,严重侵害公民人格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暴露出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短板弱项,亟需以法治手段规范技术应用、守住安全底线。
一、问题背景:
AI个人形象侵权呈现低成本、高隐蔽、广传播、维权难的典型特征,对社会治理与公众权益保障构成严峻挑战。一是侵权门槛极低,灰色产业链条成型。无需专业技术,仅凭网络公开照片、短视频片段,通过普通AI工具即可快速生成高度仿真的个人形象,甚至克隆声音、复刻体态。二手交易平台“低价售卖人脸数据”“声音克隆教程”等非法交易屡禁不止,大量普通人肖像被批量抓取、合成,沦为AI短剧、虚假广告的“免费数字演员”。二是侵权范围全覆盖,人格权益侵害加剧。普通民众社交平台生活照被擅自用于低俗内容、负面角色合成;明星艺人肖像被AI复刻后用于商业引流、产品代言,误导公众认知。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个人名誉与人格尊严,还易引发电信诈骗、恶意诽谤等次生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律认定与维权实践存在双重困境。AI形象侵权“可识别性”判定标准模糊,“神似”与“模仿”边界不清,侵权方常以“技术中立”“虚构创作”抗辩[1]。同时,侵权链条长、主体隐蔽,受害者需承担高额公证、鉴定成本,司法周期长、赔偿金额低,多数素人被迫放弃维权。四是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源头治理存在漏洞。部分网络平台重流量、轻合规,对AI合成内容审核不严,未强制标注“AI生成”标识,缺乏侵权预警与快速处置机制;对入驻创作者、商家的AI使用行为约束不足,事后推诿责任,纵容侵权行为蔓延。
我国已初步构建AI治理法律框架,为防范AI个人形象侵权提供了基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禁止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人脸、声音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处理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定,明确平台内容审核、标注义务及数据安全保护要求[5][6][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管理,禁止非法获取、泄露、滥用个人信息[3][4]。但实践中,法律细则不完善、责任边界不清晰、监管协同不顺畅、技术防控滞后等问题突出,现有规定难以有效应对AI侵权的新型化、复杂化挑战,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建设迫在眉睫。
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工作部署,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规范AI个人形象使用秩序,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快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明晰侵权认定与责任边界
加快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细化AI个人形象侵权“可识别性”判定标准,明确商业使用界定范围,杜绝“技术中立”抗辩空间[1]。厘清AI技术开发者、内容生成者、传播平台的连带责任,明确各环节责任清单,避免责任推诿。提高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加大对非法获取、买卖个人生物信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2]。
2. 督促网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
建立AI内容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追责闭环管理机制,对涉及个人形象、声音的合成内容,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强制标注“AI生成”标识,严禁虚假误导[7][8]。建立侵权快速处置通道,接到投诉后及时下架内容、封禁账号、留存证据。加强入驻主体资质审核,要求使用AI个人形象时提供权利人书面授权文件,无授权一律禁止发布[5][6]。
3. 强化技术防控,筑牢源头治理防线
鼓励研发AI侵权识别、溯源技术,建立省级AI侵权监测平台,对网络传播的合成内容实时筛查、预警、溯源[8]。推广人脸、声音等敏感信息加密存储、授权使用技术,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抓取、滥用[2][4]。为公众提供便捷的侵权取证、维权工具,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
4. 健全协同机制,凝聚治理工作
推动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AI个人形象侵权、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3][5]。加强行业自律,引导AI企业、内容创作机构签订自律公约,规范技术应用与内容创作行为。
5. 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全民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案例解读、短视频科普、社区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肖像权、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明确“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AI形象、商用必授权”的基本原则[1][2]。引导公众谨慎发布高清照片、视频,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营造“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想侵权”的社会氛围。
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是数字时代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规范AI个人形象使用秩序、守护公民人格尊严与信息安全,是技术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底线。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制度完善、监管强化、技术防控、普法宣传等工作,以法治护航AI技术在规范轨道上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施行。
[5]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七部门令第15号),2023年8月15日施行。
[6]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2023年1月10日施行。
[7]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2025年9月1日施行。
[8] 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9月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