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自1985年9月第一个教师节以后,从1986年1月起,国家给教师发放了教龄津贴。分别为:5年以上10年以下,3元/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5元/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7元/月;20年以上一律10元/月。按照1985年的物价和当时的工资标准,这个数量基本合理。但现在已过了将近30年了,还执行这个标准就极不合理了!因为现在的各种行业工资普遍是当年的20倍以上!
为此,我们建议:
国家按新标准给教师发放教龄津贴。其新标准应为: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每年10元,一直上涨至退休之日止。例如,教龄为8年的教师教龄津贴发放应为80元/月;教龄为12年的教师教龄津贴发放应为120元/月;教龄为21年的教师教龄津贴发放应为210元/月依此类推。以此还可以鼓励有能力的教师延长退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