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你的位置:首页 >> 社情民意
关于规范二手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建议
作者:杨小军   所属支部:东汽支部

二手房地产市场交易存在严重的交易混乱现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多种法律法规。一些人常常游走在多方法律法规的空隙中,打着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干着损害国家税收、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私利。到了不得不规范和整顿的局面。笔者从以下四方面提出建议:

1规范房屋中介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部分中介公司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未经过培训上岗,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常识,或者有一些人知法犯法,故意触碰法律红线。部分从业人员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诱导,欺骗等方式(例如他们会讲一些感人的故事,让消费者感动进而放松警惕),误导消费者签订不平等或对自己不利,并存在潜在的经济,安全,法律和道德相关风险的交易合同,并在此情况下,中介进一步以合同条款要挟消费者完成相关合同条款。给消费者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也给房屋交易市场带来极大的信任危机。

建议:规范房屋中介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建立信誉诚信制度,对于诚信不合格的从业人员限制其从业资格,对触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打擦边球的相关公司进行其查封和整改,对违法犯罪的要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建立规范的房屋中介交易市场行为。

2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过户手续:合同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买受人和卖受人直接过户的原则完成交易。但一些中介却在第1次买卖中,要求只过户1%的产权,剩余99%的产权要求以公证委托给买受人,买受人可在下一次交易,甚至下下次交易中过户给第3方甚至第4方(这种现象很多)。这样就可以减少这99%产权过户少交1次、2次甚至多次交易的部分法定税收。

建议:规范交易过户行为,每一次交易中,就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的名字过户,不得过户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

3规范公证公司的行为:据了解,部分公证公司在办理公证委托的过程中,可能触犯相关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予以整顿。例如:某公证公司公证如下条款:

“1、代为将上述不动产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受托人享有议价权;2、代为撤销有争议的网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3、代为签署首付款凭证;4、代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5、代为到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办理国土交易审批手续;6、代为回答相关部门的询问事宜;7、代为申报纳税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代为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支付一切正当费用;8、在买方需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情况下,配合买方办理与购买上述房屋相关的二手房贷款银行/公积金事宜,将银行按揭贷款打入xx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并签署所需的相关文件;9、代为查询并打印不动产登记簿,代为查询不动产信息;10、代为查询该不动产查封、冻结、抵押的相关信息;11、代为查询上述不动产维修基金余额并办理申请续筹维修基金缴存等相关事项,代为领取维修基金发票等相关凭证。12、代为办理上述不动产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13、代为办理出售上述不动产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宜。14、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建议:以上条款,是否触犯“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中第三条“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请相关部门审查。

4以上操作就可能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房屋中介(内含炒房者)或房屋中介与直接炒房者串通起来,垄断房源信息,从中谋取暴利。例如房屋中介给卖方者只提供炒房者的信息,房屋中介只给真正买房者提供炒房者的房源信息。这样,房屋中介与炒房者就在买房者与卖方者之间形成了屏障,垄断了房源信息,从中间牟利,从而使得房屋交易变得更为困难。

建议:规范交易过程和过户程序,防止房屋中介和炒房者在中间通过信息垄断吃差价。例如,房屋过户名字应与买房人相同;规范房屋中介的行为。

总之,规范二手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杜绝通过打擦边球或转法律空子的行为,建立合法合规的、诚信的、安全的、良好信誉制度,让消费者放心。



上一篇:关于优化高考智能安检门的建议
下一篇:建议我市争取举办国际性低空经济博览会
时间:2025/6/10 18:21:03      阅读:1 次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中国民主同盟德阳市委员会 | 网站管理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    电话:0838-2502193
蜀ICP备090101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