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查令制度在律师工作中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立法层面缺乏明确依据: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调查令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主要是由一些地方性的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立法层级较低,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一致的执行;
2、持令调查的效力保障不足
部分单位和个人对调查令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不配合持令律师的调查工作,甚至拒绝提供证据,而目前对于拒不配合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导致调查令的执行效力大打折扣,例:在向某银行调取被申请人的账号流水信息时,被回复不予调取调查令所要求的材料,原因竟然是材料中含有交易对手隐私信息,这就悖离了律师调取当事人银行流水的意义。
二、相关建议
1、完善立法:
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民事调查令制度的专门条款,明确调查令的法律地位、申请条件、适用范围、审查程序、效力及违法责任等基本内容,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增强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3、加强效力保障:
对拒不配合调查令的行为,应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如对单位可处以罚款、对个人可处以拘留等,并将相关处罚决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增加违法成本,提高调查令的执行效力。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调查令法律效力的认识,增强其配合调查的自觉性。
4、借鉴并建立完善通信渠道:
现行的调查支付宝、微信账户信息已经提供了优秀做法,以微信为例,在微信母公司财付通收到持调查令律师的书面申请后,由其工作人员线上办理采集和制作,调查的材料不直接交给律师,而是通过EMS特快专递直接寄送给签发的调查令的法院及承办法官,再由法官交由原被告双方质证,在整个过程中不会存在材料被污染的风险,整个过程中律师,法院,被调查的企业都只需要一次就能完成整个调查工作,形成闭环,值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借鉴,并且如果未来技术能力达到,也可以将所有工作在线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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