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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三级行政区划为四级行政区划的建议
作者:易颖   所属支部:什邡支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即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制度。此制度自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的角度规定并沿用至今。初中地理教材也引用宪法讲解我国的行政区划。

但是按照三级行政区划的划分,第二级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说明自治州和自治县以及县和市是平级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所以,老师在向学生讲解的过程中,难以解释清楚;或者为了解释清楚这个问题,会多费唇舌和时间。

实际上,我国在省级行政区域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还设立了一个行政管理单位一一地级市。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即(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二)地级市、自治州;(三)县、县级市、区、自治县;(四)乡、民族乡、镇。

行政区划分是为了更有效的进行地方社会事务统筹管理,而社会事务统筹管理是随着当地人口、社会发展、文化等各种发展而变化的,所以行政区划本身也会相应的做出调整和改变。比如为了带动西部地区和长江沿江地区的发展,将重庆设为直辖市;又比如全国很多地方撤县建市、撤乡并镇。那么,行政区划等级也可以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做出调整,才更符合实际,符合人们的认知。毕竟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的建立距今已经100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诞生并飞速在发展。

因此,建议修订宪法,将三级行政区划制度调整为四级行政区划,增改地级市、自治州为第二级;增补特别行政区入第一级(因为特别行政区是省级行政单位但因成立的时间较近,没有列入宪法第三十条,只有补充规定: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修订之后,我们才能让学生,也让全体国民更准确地了解我国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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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9/12 18:50:57      阅读:3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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