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进步,新就业形态也在蓬勃发展,灵活就业已经成为就业市场的一大趋势。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最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主要以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群体为主。不难推断,未来随着服务类平台市场呈现指数级增长,新就业形态将以千万量级的规模带动就业,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背后的超级就业“蓄水池”。
自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形式对增加城镇新增就业、降低失业率所产生的效果。为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提升新就业形态公共服务能力,并在多地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工作。但面对新就业形态的快速涌现,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等尚未涉及新就业形态,对新就业形态也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三者未能实现服务与需求的协同联动,成为新就业形态有序发展的一大挚肘。
一、存在问题
(一)对新就业形态整体了解不足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和范围了解有限,不熟悉新就业形态能够提高哪些岗位,适合于哪些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新就业形态的了解,主要和自身消费体验有关,缺乏深入了解。同时,平台企业普遍成立时间短,对公共就业服务了解不足,也无法对公共就业服务提出有效需求。由于对彼此了解有限,公共就业服务与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之间开展合作有限。
(二)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力度不够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主要支持传统正规就业,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考虑较少。在组织机构、职能机构设置方面,公共就业服务在各地方设立不同级别机构,并未设立专门的与新就业形态发展对接的部门和人员,但平台企业主要在全国范围内运营,地方代表处权限有限,双方缺乏对接机制,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政策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的问题。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目前公共就业服务的抓手。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者关系尚未明确,成为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阻碍。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中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都是针对传统企业或者传统用工方式设计的,要求企业所提供的是有劳动关系的正规就业岗位。但新就业形态体现出的是无组织、自雇式、流动性的特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为新就业形态提供服务存在顾虑,认为无法厘清关系存在潜在风险。
(三)职业指导介绍模式陈旧
现阶段新就业形态职业指导主要是以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为主,职业指导难以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市场动向与职业发展前景,无法有效规避新就业形态就业“双向选择”中“双盲”问题。指导形式以招聘活动现场设置职业指导咨询台为主,较少提供职业素质测评、职业规划指导等个性化咨询。职业介绍方面,能够被纳入职业介绍的岗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介绍成功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支付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获取工作的方式主要依托熟人推荐或网络招聘,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职业介绍占比较小。
(四)职业培训功能发挥不明显
目前公共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免费或低成本职业技能培训远低于实际需求量,职业培训课程设置大多存在与新就业形态结合度不高,针对性不强、与实际需求脱节、教学模式单一等问题,导致对学员吸引力不够,培训效果欠佳。职业培训补贴的发放条件包括劳动者在职或在岗、有劳动关系、户籍等,这些条件限制了大量外地务工者获得职业培训,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很大一部分是从原来的灵活就业者转变而来,其中大部分为外地务工者。同时,以劳动关系作为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前提条件,也限制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获得职业培训补贴,减少了这部分群体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
(五)就业形态统计难度较大
传统的就业界定和统计方式未将新就业形态纳入统计,无法认定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规模。传统的就业是以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作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尚未明确,工作时间灵活,劳动者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平台。新就业形态的特点造成了对其进行就业统计存在困难。由于就业统计标准不明确,新就业形态创造的岗位未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统计体系。
二、意见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渗透与发展,在以智能化为特征的新一轮技术革命下,新就业形态势必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缓解就业总量压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时代,网络经济、平台经济是社会发展的趋势,需要政府部门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态度,按照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原则,认真研究新经济新业态下劳动用工的特点、趋势和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劳动用工政策的逐步适度规范和创新调整,实现“激活微观、释放活力,托住底线、确保稳定”。
(一)转变理念完善机制,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1.加快服务意识转变。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以新就业形态个性特征和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强化回应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将角色定位从行政统御转变为公共服务。在制定和实施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制度时,以积极回应平台企业及劳动者对公共就业服务利益诉求为出发点,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发展趋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多元化、多层次就业服务标准,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及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参与机制,让公共就业服务真正惠及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2.加强管理体制建设。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进一步整合规划资源,统筹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区域化合作,集中力量加快机构管理体制建设,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全方位、多元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个性化就业服务,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合理配置财政支出总额,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制度,加强考核管理和统筹管理,充分体现公共资源投入的统一化和标准化,让劳动者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保障。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出台普惠性的就业指导政策,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的均等化。
(二)革新职业指导策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
结合社会、单位和个人需求建立适用于新就业形态的职业指导体系,完善职业指导课程内容与形式,实施个性化职业指导,以实现最大限度人岗匹配。以职业规划为目标扩展职业指导内涵,针对不同阶段劳动者需求,确定差异化职业指导重点与指导方式,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明确职业价值以及发展潜力。结合新就业形态发展趋势与动向,借助信息化平台打造职业介绍品牌,为求职者提供高品质新就业形态职业介绍。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借鉴国际公认标准,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外包、特许经营、“代用券”等制度,完善职业介绍市场化运作方式,逐渐形成以公共性职业介绍为主导的多元化职业介绍服务供给,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职业介绍服务企业合作双赢。
(三)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精准化
紧贴新就业形态发展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职业培训补贴、考核、师资准入、培训效果评估等相关制度,通过配套政策体系出台实现以政策促培训实效。充分调查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科学分类设置培训课程,建立梯次职业培训结构,全面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核心竞争力。继续挖掘课堂讲授、教师主导的传统线下培训功效,开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技能培训、业内名师带徒等普适性培训项目,探索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牵头下“订单式培训模式”,创新开展职场学习、情景化教学。探索开展线上培训,实现“互联网+”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培训深度融合。打破文凭、证书式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探索实施积分制职业技能认证,并实现资格认证各平台企业互通应用。
(四)摸清底数强化支持,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效能化
1.开展劳动用工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持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掌握新就业形态用工主体的用工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符合确定劳动关系”和“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的保障要求,摸清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针对新业态企业数量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特点,积极落实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更多劳动者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同时,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做好兜底保障。对实践中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探索符合其实际需求的社会保险参与等政策,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权益保障的底线标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安全。
(五)完善设施优化服务,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智能化
1.加强信息共享共建。以统一标准规范信息化平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该提高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统筹层级,在网络端口建设上,建立统一的应用平台,克服各个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各自为政的人为割裂局面;在数据库建设上,实现实时检索追加,确保数据方便调取与及时更新;在软件开发商方面,确保运用统一软件,实现业务信息的传递。即通过标准化的信息网络渠道实现新就业形态相关信息的高效传递与共享。
2.建立完善信息数据库。完善新就业形态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覆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的全国统一登记和统一监测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充实完善信息台账,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从业经历、职业评价、劳动行为、权益记录等信息进行全面采集,精准掌握从业人员的基本特点、实际需求、技能素质等情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观念指导、岗位信息推送、就业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3.提升服务人员专业水平。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知识学习培训,针对不同工作年限、不同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开展专项业务培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人员政策解读宣讲、信息搜集处理和调查研究能力,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转变提升服务理念,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人员队伍。
(六)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实现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
1.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管通道,适当引入政策目标群体对政策执行的评价。宏观层面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公共就业服务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以及重点项目的督查,督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推进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的落地,对各地建立的新就业形态工作台账、开展就业服务的措施及其成效等进行检查评估;微观层面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资金等具体项目的监督,确保“好钢用到刀刃上”。加快完善新就业形态公共就业服务考核指标体系的建设,引入绩效评价、满意度测评等考核方式。通过强化事前监督、事中引导、事后追踪扫除监管“死角”,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确保新就业形态公共就业服务整个流程都置于可控视线内,形成促进公共就业服务质效稳步提升的健康循环。
2.健全通报奖惩机制。建立定期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存在新就业形态工作开展进度缓慢、整改落实不到位、情况报送不及时、投诉多等问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通报、约谈等及时予以问责。加强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将新就业形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中,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资金、项目安排以及评先树优挂钩,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形成新就业形态公共就业服务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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