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缓解诉讼难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诉讼费用的低收费标准也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如诉讼费用的大幅降低引起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人民法院“人案矛盾”更加突出,诉讼费用调节案件数量的功能大为减弱;诉讼费用的低标准客观上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但实质上减轻了败诉方的违法成本,违背了司法审判规律,增大了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空间。《办法》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现实需要:如《办法》自2006颁布至今已逾16年,其间,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程序法也几经修改,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类型案件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出现适用空白。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改革诉讼收费制度”,修订诉讼收费标准、提高司法经费使用效益的制度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特建议:
废止《办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法律形式形成体系完备的诉讼费用收费制度,提升诉讼收费规则的效力位阶;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就具体应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确保诉讼收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
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方面,修订完善诉讼费用收费制度,通过重新调整诉讼收费标准,在确保普通群众能够承担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诉讼收费的范围和项目,科学核定诉讼费用标准,防止恶意缠诉、滥诉现象的出现。比如,对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过低类型案件适当提高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以防诉权滥用、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健全完善与诉讼费用收费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如诉讼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诉讼费用减免缓等,既确保一小部分诉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又能够引导当事人培养理性诉讼理念,选择最佳的司法审判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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