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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议
作者:李玉兰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在社会转型时期,基于社会治理法治化赋予的关键性地位,司法权拥有更多的权能或机会参与调整对社会至关重要的利益和价值冲突。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逐渐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显示屏”。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者和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法官又处于各种社会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各种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恶性事件,对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给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规定较少,没有针对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项制定专门的法律,相关规定存在规定不明确、使用率低以及惩处力度较小等问题,均使得法官职业存在潜在的司法人才危机。如果不引起重视,定会成为阻碍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隐忧。

基于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法院要注意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法制宣传。比如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对裁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保护自身权益。在庭审时,重视法庭纪律的宣读,进一步强化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可以与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合作,通过开设庭审说法等栏目,以案说法,以案明法,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儆效尤。    

二是完善安全保障立法。(1)完善《法官法》中法官的控告权。通过修改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受理法官控告的主体(如设立专门的机构)、法官提起控告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及作出处理之后的救济等事项,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控告权落到实处,方便操作。(2)加强法官人身权益保护的刑事立法。加大对侵犯法官人身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建议修改《刑法》中“破坏法庭秩序罪”,明确具体适用标准,或借鉴国外立法例, 设置“藐视法庭罪”, 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哄闹、冲击法庭, 扰乱法庭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适当的刑罚,对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比照一般的侮辱、诽谤、伤害等行为加重处罚,并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手段。同时,把行为人在庭外实施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等有损法官名誉、公正形象及人身安全, 情节严重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修改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对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 无须另行调查起诉, 可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场裁决。

三是健全安全综合保障机制。(1)落实和健全常规安保机制。一是加大安全保障的物质投入,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审判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改善法院安检设施、配备法庭安全装备,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如在法庭安装录音、录像设备、报警系统等。二是完善必要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制度。严格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和旁听人员检查登记制度,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处理;严格落实法官会见制度,禁止法官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可以设置专门的会见室;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和安全方面的职责,建议在民事及行政案件开庭时实行法警值庭或巡逻制度,或在警力不足时实行重点保护制度,由审判部门把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提前报给法警部门,庭审时请法警值庭,预防出现紧急情况。在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特殊情况下,审判人员还可以提请院长决定, 由法警提供持续保护,保护范围可以延伸至法官家人, 直至危险解除。(2)建立法官安全保障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比如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制定防范应急预案, 开展实战演习, 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确保在遭遇突发暴力事件时,能对局面进行迅速、有效的控制。(3)设置法官安全特别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制度。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制度,或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中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方面的改革要求,建立省级统一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制度,由各省(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统一为法官购买职业安全保险,增强法官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如为每名在职法官购买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职业安全保险,建议保险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二是建立法官因公殉职抚恤制度。设立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 用于对因公殉职法官家属的生活补助和慰问。三是落实和完善奖励机制。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对于在暴力抗法、哄闹法庭等事件中受伤的法官,法院要给予物质上的补助;对于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要同时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4)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完善法院审执工作协助联动机制。加强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法院在巡回审理、执行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干部、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二是建立两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两级法院的交流沟通,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及早制订出应对预案,及时处理已经发生的暴力性事件,及时进行有效处理。三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四是努力提高法官素质。(1)提升法官职业素养。不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审判、执行质量;法官要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2)完善法官安全教育常态化机制。加强对法官的安全教育,教育审判人员加强自卫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敏感性,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法官应急处置能力及心理辅导的培训,增强法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开展必要的心理辅导培训,帮助法官进行必要的情感疏导,增强法官的安全感、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减轻法官及其家属对法官岗位工作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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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8/11 15:46:39      阅读:14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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