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次新闻报道引人深思:一次是海南人身事故家属上诉索要九百余万赔偿费;4月19日又是《今日说法》提到武汉政府修建造福于民的交通大道,因“钉子户”索款未果工程无法按期实施,法院还无依据先执行后裁决。此等事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及企业利益的报道屡见不鲜。为何如此?是法制不健全亦或是官员失职怕担责任?赔偿是应有明文规定和合理额度的,为什么司法机构就不能理直气壮地裁决执行,而是屈服于所谓弱势群体和个人利益。难道个人利益能凌驾于国家大局及群众利益之上吗?个别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极少数人打着弱势群体旗号向国家和人民伸手,妄想一夜致富的行为,我们政府为什么要妥协?
鉴于此等事件已成社会弊病,特此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也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相应的适合当地情况的赔偿制度;群众利益及个人利益受损或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事故,应有合理额度的赔偿标准,杜绝少数人钻政策空子漫天要价,要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2.政府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普通民众了解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民众公德思想和爱公意识,既要保护合理的个人利益,还要保护企业、集体和广大群众的利益;社会舆论宣传导向和司法部门应引导民众正确解读弱势群体和个人利益的概念。
3.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原则上个人应服从国家利益大局。而对于蛮不讲理非法索取资金的要求应不予支持,司法部门应有责任强制执行或先执行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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